ICS 03.080.30 A 12 备案号:25288-2009 北 DB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076—2009 代替 DB11/T 076—1997,DB11/T 077—1997 钟表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The quality requirements of clocks and watches maintenance service 2009-05-27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9-09-01 实施 发布 DB11/T 076—2009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DB11/T 076—1997《钟表修理质量标准》和 DB11/T 077—1997《钟表修理服务规程》。 本标准与 DB11/T 076—1997、DB11/T 077—1997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将原来的《钟表修理质量标准》和《钟表修理服务规程》合并成《钟表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 修改了钟表走时长度的要求; —— 修改了自动手表延续走时要求; —— 增加了具有摆轮游丝振荡系统的精密手表走时日差的要求; —— 增加了钟表的防水性能要求; —— 增加了钟表维修单; —— 增加了钟表保修条件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一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汤维新、刘锦钟、段丕壹。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1/T 076—1997、DB11/T 077—1997。 I DB11/T 076—2009 钟表维修服务质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钟表维修服务接待流程、维修质量、检验与交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钟表维修业的经营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QB/T 1897 钟表 防水手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钟表维修 clocks and watches maintenance 运用必要的检测手段,通过维修人员的服务技能,对带有故障或损坏的钟表进行调校、修配、加工 制作使钟表恢复到约定的使用功能,同时运用清洗润滑等手段使钟表保持良好运行状态,延长钟表使用 寿命。 3.2 清洗 cleaning 清洗是指对钟表进行拆、洗、剔、刷、烘干、调整、装配、注油等单项或多项活动的总称。 4 服务接待流程 4.1 经营者应坚持先议后修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并对消费者的询问做出明确答复。 4.2 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需要维修的钟表时,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 认真听取消费者关于钟表故障的陈述,以及有关修复的具体要求; —— 初步观察钟表的外观和内部机件的状况; —— 经消费者同意后,运用必要的检查和测试手段,判断并确定发生故障的部位; —— 将检查、测试结果和修复后所能达到的质量或效果,以及所需的费用等,如实向消费者说明; —— 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填写《钟表维修单》,参见附录 A 和附录 B。 4.3 经营者应在钟表维修单上盖章,经手人双方签字。钟表维修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为存根,第 二联作为消费者取件凭证,第三联作为保修单使用。 4.4 修理员应检查钟表维修单记录与待修的钟表实物是否一致,如发现有事先未发现的重大故障或损 坏的零配件,并需变更修理项目和费用时,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做好通知记录, 方可修理。 5 维修质量要求 5.1 清洗要求 5.1.1 钟表清洗后外观应清洁无污垢,镶嵌物不应脱落。 5.1.2 机心各部位、钟表盘面指针应无异物、指印。 5.1.3 各种钟表应使用合格的溶剂、油品进行清洗和注油,注油应适量,不得溢出油槽,不应漏注, 擒纵叉的叉口、叉轴及圆盘钉、摆轮、游丝等部位不应沾油。 5.2 调校要求 1 DB11/T 076—2009 5.2.1 摆轮振荡时不偏摆,游丝圆、平、匀,螺丝松紧适度,柄头正,时、分、秒针间隙均匀。 5.2.2 多功能盘面的窗口应对准,指针应对准刻度。 5.2.3 当时针与时符中心重合时,分针偏离“12”时符中心的角度不应超过±30° 5.3 走时要求 5.3.1 机械表上满条后,延续走时不应少于 30h,机械钟上满条后延续走时不应少于 26h。 5.3.2 机械表走时误差不应超过±60s/d;机械钟走时误差不应超过±3min/d。具有摆轮游丝振荡系统 的精密手表走时误差不应超过±15s/d。 5.3.3 指针式石英表走时误差不应超过±1.5s/d。 5.3.4 有报时装置的机械钟和表,报时精度误差不应超过±5min。 5.3.5 日历表换日以夜间 12 点为准,误差不超过±15min,星期换历完毕时间允许滞后 5h。 5.3.6 自动表自动上条延续走时不应少于 28h。 5.4 修配钟表零配件要求 5.4.1 修配使用的各种零配件、原材料、辅料应符合使用要求。 5.4.2 配钟表摆轴应平、圆、正、铆紧,双圆盘不变形。 5.4.3 修配游丝静态时应处于同一平面,间隙均匀,无硬弯。 5.4.4 改制柄轴方子要正,长短合适,与夹板配合间隙适当,转动灵活,工作可靠。 5.4.5 配发条应与原发条的长度、宽度、厚度相一致。 5.4.6 配钟表玻璃和表盘要光亮,无杂点、无划痕、不蹭针,牢固。 5.4.7 电子表更换的电池,其外径、厚度、电压等应与原表使用的电池相一致,安装后不松动,正负 极接触良好。 5.5 其他要求 5.5.1 手表有防水标记的要达到 QB/T 1897 的密封防水要求。 5.5.2 残、老等特殊钟表的维修效果,其走时精度、走时长度及防水要求应与消费者事先商定并确认。 6 检验与交付要求 6.1 检验要求 6.1.1 外观检验 在 8W 日光灯下, 距被检表 30cm 处用正常视力观察清洗后的钟表应符合 5.1.1、 5.1.2、 5.2.2、5.4.6、 的要求 6.1.2 机心检验 在 8W 日光灯下,用 3 倍放大镜观察机心各部位应符合 5.1.3、5.2.1、5.4.2、5.4.3、5.4.7 的要 求。 6.1.3 时、分针协调差的检验 在 8W 日光灯下,手动拨针目测观察,时、分针协调差应符合 5.2.3 的要求。 6.1.4 日历换历指示差的检验 目测观察时分针指示差应符合 5.3.5 的要求。 6.1.5 走时误差的检验 用日差测试仪检验,机械表应达到 5.3.2 的要求,石英表应达到 5.3.3 的要求。 6.1.6 自动表延续走时的检验 手表经过模拟上条 6h 后,放置观察实走长度应符合 5.3.6 的要求。 6.1.7 配制柄轴在手表上使用应符合 5.4.4 的要求。 6.1.8 机械表、机械钟延续走时的检验 机械表、机械钟上条后,放置观察延续走时应符合 5.3.1 的要求。 6.1.9 防水表的防水测试 手表使用防水测试仪进行测试,符合5.5.1的要求。 2 DB11/T 076—2009 6.2 交付要求 6.2.1 钟表维修后应观察 2 天~3 天,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交付消费者。 6.2.2 消费者凭《钟表维修单》提取钟表。经营者在交付维修好的钟表时,应将保修单连同所换下的 零件,一起交由消费者验收。 3 DB11/T 076—200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钟表维修单 表 A.1 钟表维修单 _______________ 地 址: 电 话: 钟表维修单 单号:00000X □修理 □回修 □更换电池 □加工、订做 手表描述栏 修表日期: 品牌 手表型号、 盘号 年 月 原修 理号 日 取表日期: 原 因 手表序号 年 月 购买 日期 日 第 一 联 存 外观原始状况 机芯型号、序号 表壳 玻璃 把头 表带型号、节数 表盘 机芯 表针 其它 表带 后盖 其它 根 第 维修栏 取表时付款 维修、保养价格 二 联 取 更换零件价格 表 更换电池 修理 项目 电池型号 前胶圈 后胶圈 把头 防水情况 整机功耗 第 三 联 保 修 合计金额 维修员建议: 接修员: 店名: 实收金额: 4 单 付表员: 修理员: 单号:00000X 修理内容: DB11/T 076—2009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钟表保修条件说明 B.1 钟表保修条件说明应附在钟表保修单上。 表 B.1 钟表保修条件说明 1.北京市 XXX 公司所修机械表、石英表六个月内,快慢不准、无故停走,功能失灵。 2.如人为原因造成的摔碰伤残、进水受潮、零部件损坏、电池无电等收取零件费。 3.凭此单可到 XXX 公司各维修站就近维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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