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第 1 号)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通过的《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业经广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9 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年 4 月 6 日 -1-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的决定 (2022 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 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数字经 济促进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 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施行。 2 广州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2021 年 12 月 31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3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数字技术同实体经济深 度融合,加快城市数字化转型,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 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引领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遵循创新驱动、数据赋能、系统协 调、开放融合、绿色低碳、普惠共享、聚焦产业、应用先导、包 容审慎、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 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城市治 理数字化水平,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数字经济全要素发展体 系。 3 数字产业化主要促进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 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的发展;产业数字化主要促进工业 数字化、建筑业数字化、服务业数字化、农业数字化等的发展。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领 导统筹协调机制,建立数字经济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定和实施促 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要 求报告本市数字经济发展情况。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 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发展改革、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市场监管、统计等 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数 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和自 然资源、科技、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数字经济发展规 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相关规划在本 领域的安排部署,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以及 碳达峰、碳中和行动计划相衔接。 4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广州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 验区建设,优化各片区的功能布局,支持数字经济相关政策和制 度创新在试验区先行先试,建设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辐 射带动全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营造数字经济良好生态。 第九条 本市积极融入全球数字经济体系,加强与“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及其他国际合作平台在数字经济领域的交流合 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数字经济开放体 系。 第十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 体、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 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二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和产 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完善数字 技术创新体系,在以下领域推动关键数字技术攻关与突破: (一)集成电路、核心零部件与元器件、新一代半导体、关 键装备材料、基础软件、基础算法、核心算法、工业软件等基础 领域; (二)互联网、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 5 算、物联网、区块链、数字孪生、高性能计算、边缘计算、虚拟现 实、增强现实、量子信息、卫星导航、类脑智能等前沿技术领域; (三)其他关键核心技术领域。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数字经济领域重大攻关 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 心技术攻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实施数字技术与生物技术、 材料技术、工程技术等其他技术领域的跨界融合,鼓励建立数字 技术开源社区等创新联合体,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推动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领 域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科技 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科 技研发与知识生产数字化转型,建设可共享的科技大数据集和知 识图谱服务平台,推动设计、实验、分析、检验、专利申请、成 果转化等科技研发全过程数字化,探索数字化条件下的科技创新 和知识生产新模式。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理 论研究,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参与制定 数字经济国际规则、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6 自主制定数字经济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支持发展数字技术相关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标准试验验证平台,完善数字技术和设备的 检测验证、标准制定、技术培训及咨询服务等功能。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 展,推进人工智能在经济、社会和城市治理等领域的应用,构建 数据、算法、算力协同发展的人工智能产业链。 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推动建设人工 智能算法创新机构和算法平台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 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算法基础研究和算法技术创新,建立 算法应用转化体系,构建面向各类应用的共享算法库,建设国际 化算法开源平台和开源社区,参与制定算法标准和测评体系,探 索首席算法师制度。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 等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半导体和集成电路产业 创新发展,培育壮大芯片设计、制造、封测、装备、应用等产业 链,推进新一代半导体及智能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支 持建设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的优质项目和产业集聚区。 第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 统筹推动智能装备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支持高端数控机床、 7 增材制造装备、机器人、精密仪器、智能车载设备、可穿戴智能 设备、智能医疗设备、金融电子设备、智能照明等产业发展,推 动制造装备、生产线、车间、工厂等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壮大海 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无人飞行器、超级工厂系统等新型智能 装备产业。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 统筹推动超高清视频及新型显示产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前端采 集、内容制作、编码解码、传输存储、终端呈现、行业应用全产 业链,发挥国家新型显示技术创新中心作用,建设产业发展集聚 区。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 统筹推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 软件、新兴平台软件、行业应用软件、互联网服务、地理遥感信 息及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数据安全服务等产业链,推进软件与信 息服务产品迭代和开源,支持建设高水平软件特色园区,构建自 主创新的基础软硬件产业生态。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统筹推 动新一代通信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通信芯片、基站、天线、终端、 关键器件、制造工艺、关键材料等研发及产业化,支持企业拓展新 一代通信技术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创新应用,培育量子信息产业。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工业 8 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数字创意产业创新发 展,培育壮大数字音乐、动漫游戏、数字视听、数字影视、数字 出版、互动新媒体、网络文学、创意设计服务等产业链,推动数 字创意产业与制造业、教育、文化、商业、旅游及健康等领域跨 界融合,推动数字创意设备制造业发展,支持建设各类特色数字 创意产业园,鼓励探索创意车间、创意集市、创意云平台等数字 创意新模式和新业态。 第二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 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统筹推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创新发展, 支持企业建设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等互联 网平台,推动平台企业建立数据开放机制,鼓励探索共享设备、 共享车间、共享工厂、共享科技资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 享经济新型组织模式。 市场监管、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平台经营 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交易规则 及监管规则,完善服务协议,依法依约履行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 平台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责 任。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平台运营的基本 规则,指导行业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平台管理规则和制 度,促进平台生态开放与互联互通。 9 第三章 工业数字化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 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轨道交通、船舶与海工装备、新能 源与节能环保、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服装、家居、美妆、食品饮 料等传统优势制造业和其他工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鼓励工业生 产方式和组织模式创新,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实现工业数字化、 网络化、智能化。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推 动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工业互联网内外网络,推 进建设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广州)和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 广东分中心;支持建设跨行业跨领域及特色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 台,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 当鼓励智能制造技术创新,支持设计仿真、离线编程、混合建模、 智能感知、高性能控制、人机协作、精益管控等关键核心共性技 术攻关,推进增材制造、超精密加工、绿色制造等先进工艺技术 开发,加快制造载体、产业供应链、制造全过程等层级的系统集 成技术突破,推动关键核心数字技术在设计、生产、物流、销售、 管理、服务等制造全生命周期的应用。 10 第二十五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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