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7.080.10 B 31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479—2017 代替 DB34/T 1479-2011 地理标志产品 三潭枇杷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tan loquat 文稿版次选择 2017 - 06 - 30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 - 07 - 30 实施 发 布 DB34/T 1479—2017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GB/T 17924《地理标志 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和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 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1479-2011《三潭枇杷》。 本标准与 DB34/T 1479-201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修改标准名称; ——按照 GB 17924 对标准文本结构作了调整和修改; ——增加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将枇杷鲜果等级由两个等四个级调整为一个等三个级; ——调整安全指标执行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本标准由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县农业委员会、歙县科技局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歙县深渡镇绿色枇杷专业技术协会、歙县碧玉叶枇杷种植专业合作社、歙县绵溪 绿色枇杷专业合作社、歙县绵潭枇杷专业合作社、黄山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歙 县农业委员会、歙县科技局、歙县科技实验站、深渡镇农业站。 本标准起草人:王文明、王豪、童秋云、汪麟、谢卫东、张均明、江长汝、陆卫明、凌睿、夏南生、 汪成棋、汪家斌。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4/T 1479-2011。 I DB34/T 1479—2017 地理标志产品 三潭枇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三潭枇杷的术语和定义、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品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以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三潭枇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 取样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T 13867-1992 鲜枇杷果 NY/T 2637 水果和蔬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折射仪法 NY/T 5010 无公害农产品 种植业产地环境条件 DB34/T 2180 枇杷栽培技术规程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 (2005) 3 术语和定义 GB/T 13867 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三潭枇杷 Santan loquat 产于第 4 章规定区域内,符合本标准质量要求的枇杷鲜果。因历史上主产漳潭、绵潭和瀹潭三个 自然村而得之名。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限于国家质检总局 2015 年第 162 号《关于批准对达茂马铃薯等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 告》批准的保护范围,为安徽省歙县新安江流域的 3 个乡镇 11 个行政村和 1 个社区,具体地域范围 见本标准的附录 A。 5 要求 1 DB34/T 1479—2017 5.1 自然环境 “三潭枇杷”产区,属新安江河谷,海拔 200 m~500 m,外围有海拔 500 m~800 m 群山环绕, 流域内低山与丘陵相互穿插交错分布,小气候条件优越,产区内年平均气温、无霜期和降雨量均高于歙 县城区(城区年均气温 16.4℃,无霜期 230.9 d,年平均降水量 1477 mm),年最低气温比县城高 1℃~ 2℃(极端寒流年份甚至比县城高 3.2℃~4.4℃),土壤分化母岩为泥质岩类,分化的土壤类型属黄红 壤类扁石黄红土及园地扁石黄红土,呈酸性,pH 值 5~5.5,十分适合枇杷生长;产区内环境符合 NY/T 5010 的规定。 5.2 主栽品种 ——红砂类:大红袍、光荣、朝宝、金水等; ——白砂类:白花、鸭子白等; ——黄砂类:黄袍、东来等。 5.3 栽培技术 按 DB34/T 2180 的规定执行。 5.4 鲜果质量 5.4.1 鲜果分级 按照表1,依据单果重将各品种枇杷鲜果划分为特级(特大果,2 L)、一级(大果,L)、二级(中 果,M)三个等级。 表1 各品种枇杷鲜果分级表 单位:g 类别 红肉类 白肉类 黄肉类 特级 一级 二级 (特大果,2L) (大果,L) (中果,M) 大红袍 ≥45 35~45 25~35 光 荣 ≥40 35~40 25~35 朝 宝 ≥45 40~45 35~40 金 水 ≥25 20~25 15~20 白 花 ≥30 25~30 20~25 鸭子白 ≥35 30~35 20~30 黄 袍 ≥20 15~20 10~15 东 来 ≥30 25~30 20~25 品种 注1:25~35 表示单果重量达 25 g 及 25 g 以上至不满 35 g,其余类推。 注2:本表仅列出三潭枇杷产区的代表性品种,未列入品种及新引进、新培育的品种、品系,应根据本表内容制定 相应的果实等级。 5.5 感官及理化指标 各品种各等级的三潭枇杷感官及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 的规定。 2 DB34/T 1479—2017 表2 三潭枇杷感官及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应来自同一品种,果实新鲜,具有本品种成熟时固有色泽、风味和质地; 外观 感 果梗、果面茸毛基本完整,果面洁净,无病虫伤害及明显的机械伤; 不得有落地果。 官 指 果肉 标 颜色 可食率 可溶性固形物 理 化 总酸量 指 标 5.6 果形基本正常,无畸形果、病虫果、裂果; 固酸比 红砂:呈橙红色 黄砂:呈浅黄色 白砂:呈乳白色 ≥60% 红(黄)砂类≥9% 白砂类≥11% 红(黄)砂类:≤0.7 g/100mL 果汁 白砂类:≤0.6 g/100mL 果汁 红(黄)砂类≥16:1 白砂类≥20:1 安全指标 应符合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 5.7 净含量 采取定量包装的三潭枇杷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果肉颜色、可食率、单果重 按 GB/T 13867-1992 第 7.1、7.2、7.3 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可溶性固形物 按 NY/T 2637 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总酸量 按 GB/T 12456 规定的方法进行。 6.4 固酸比 固酸比=可溶性固形物:总酸量 6.5 安全指标 按 GB 2762、GB 2763 规定的方法进行。 6.6 净含量 3 DB34/T 1479—2017 将枇杷鲜果外包装去除,用符合感量要求的电子秤称量或用计数法与明示值对比。 误差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判定。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生产单位、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包装日期的枇杷为一个检验批次。 7.2 抽样 按 GB/T 8855 的规定执行。 以一个检验批为一个抽样批。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应在一个抽样批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样品的检测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 7.3 出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场(交收)检验 7.3.1.1 收)。 7.3.1.2 7.3.2 每批产品出场(交收)前,生产单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场(交 出场(交收)检验的项目为:外观、果肉颜色、单果重、净含量、包装和产品标识。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技术指标进行检验。一般每年应进行一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 b) 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枇杷质量时; c) 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时; d) 国家监督检验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感官指标的总不合格品率≤5%,理化指标不合格项为一项,且安全指标全部合格,则判该批枇 杷鲜果为合格品。 7.4.2 感官指标的总不合格品率>5%,或理化指标不合格项超过一项的,则判该批枇杷鲜果为不合格 品。 7.4.3 安全指标有不合格项的,则直接判该批枇杷鲜果为不合格品。 7.4.4 当感官、理化指标出现不合格时,应从同一检验批中重复取样进行复验,复验后符合 7.4.1 条 规定的,则判为合格品;反之,则判为不合格品。 7.4.5 对于不合格品,允许生产单位整改后申请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可对该批产品降低一个等级 处理,但安全指标复检不合格的,则不得降级,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注:同一包装内允许有 5%串级果,但不得出现隔级果。 8 标识、包装、运输、贮存 8.1 4 标识 DB34/T 1479—2017 8.1.1 基本要求 8.1.1.1 产品的销售包装上应有牢固的标志(含标签、卡片等)。标志内容应容易理解,文字应通俗 精炼,图案应醒目清晰、易于识别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8.1.1.2 获批准后,生产单位才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8.1.2 基本内容 标识基本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名称或品种名称; b) 产地; c) 等级; d) 净含量或数量; e) 包装日期; f) 生产单位; g) 产品标准号; h) 商标等。 8.2 包装 直接盛装枇杷果实的包装容器,如:果盒、果箱、果篓、果筐等应质地坚实、清洁干燥、无毒性、 无异味、无虫蛀、无腐蚀、无霉变等现象,内部不得有可能刺伤果实的毛刺等,并衬以洁净的软纸或发 泡塑料等软质衬垫物,内垫物应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采用盒、箱类包装容器的,应开有必要的通气孔。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运。严禁烈日暴晒和 雨淋,装卸时须轻装轻卸。 运输中应尽量减少颠簸。运输车船要求遮篷。长途运输的,宜采用冷藏运输工具。 8.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清洁、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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