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B 31 汕 DB 4 4 0 5 头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405/T 30—2019 代替 DB 440500/T 30-2011 潮汕蕉柑果实 2019 - 03 - 06 发布 汕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3 - 15 实施 发 布 DB 4405/T 30—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进行修订。 本标准的4.5、7.1是强制性条文,其余条文是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与DB 440500/T 30—2011相比,除做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规范性引用文件”的表述进行规范(见2); ——删除原标准文本中的“GB 14928.8”和“GB 14928.10”(见DB 440500/T 30—2011的2、4.5)。 本标准由原汕头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汕头市果树研究中心、潮阳市金玉镇农业技术推广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惠文、廖玉章、陈桂平、郑木川、黄武强。 本标准于2002年11月首次发布,2011年12月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I DB 4405/T 30—2019 潮汕蕉柑果实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潮汕蕉柑果实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 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汕头市辖区潮汕蕉柑果实的生产与流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09 柑桔中水胺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12 大米和柑桔中喹硫磷残留量的测定 GB/T 8210 柑桔鲜果检验方法 GB 12947 鲜柑桔 NY/T 1189 柑橘贮藏 3 术语和定义 GB 1294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潮汕蕉柑 蕉柑 S.tankan (Hayata) Tseng,别名招柑、桶柑;潮汕地区栽培最多的柑桔品种,惯来以“潮 汕蕉柑”品名出口。 3.2 果形指数 果实纵径(cm)除以果实横径(cm)。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1 DB 4405/T 30—2019 果实成熟,无病虫,无损伤,不能有腐烂、霉变现象。 4.2 分级 果实按感官、果实横径、可食率等特点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果 要 目 形 特级、一级 缺 泽 陷 级 三 级 果形端正、果蒂萼片完整 果形端正、果蒂萼片完整 果形正常、果蒂萼片完整 平齐、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 平齐、具有本品种固有特征, 平齐、有本品种应有的特征, 无突蒂果和梨形果。 无突蒂果和梨形果。 无突蒂果和梨形果。 果面光滑度 色 二 求 果形指数:≥0.85 果形指数:≥0.85 果形指数:≥0.85 果面洁净,果皮光滑。 果面洁净,果皮光滑。 果面洁净,果皮轻度粗糙。 深橙红色或橙红色,色泽 深橙红色或橙红色,色泽 橙红色或浅橙红色,色泽 鲜艳。 鲜艳。 较鲜艳。 不得有未愈合的机械损 不得有未愈合的机械损 不得有未愈合的机械损 伤、深疤、日灼斑、裂果、萎 伤、深疤、日灼斑、裂果、萎 伤、裂果、萎蔫浮皮。病虫伤 蔫浮皮。病虫伤斑及一切附着 蔫浮皮。病虫伤斑及一切附着 斑及一切附着物合并计算其面 物合并计算其面积不超过果皮 物合并计算其面积不超过果皮 积不超过果皮总面积10 %。 总面积5 %。其中单个斑痕不得 总面积7 % 2 超过0.25cm 。 风 4.4 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见表2。 表2 项 指 目 特 级 级 二 级 三 级 果实横径d, cm ≥65 60~65 55~60 50~55 可溶性固形物, % ≥10.0 ≥10.0 ≥9.5 ≥9.0 可食率, % ≥70 ≥70 ≥65 ≥65 总酸量, % ≤0.9 ≤0.9 ≤0.9 ≤0.9 10:1 10:1 9.5:1 9:1 固酸比 4.5 卫生指标 按GB 2762、GB 2763的规定执行。 4.6 2 一 标 保鲜处理 DB 4405/T 30—2019 需长途调运的果实, 应在采后24 h内按NY/T 1189的规定进行药剂保鲜处理。采后即销或用于加工 的果实,可不进行保鲜处理。 4.7 容许度 考虑等级质量之间可能出现的差异性,其允许差异限制在下述范围之内: a) 重量差异:产地交接, 每件净重与标示重量的差异不得大于 1 %;运到目的地,每件净重与标 示重量的差异不得大于 5 %。 b) 等级差容许度:同一级果实中不得有隔级果,含串级果的个数不得超过 5 %。 c) 腐烂果:起运点不允许有,到达目的地不超过 3 %。 5 试验方法 5.1 感观检验 果实的果形、色泽、果皮损伤及病虫果采用目测,风味采用口尝进行判定。 5.2 理化指标测定 5.2.1 果实横径:用合格计量器具测量样品果实的最大横径。 5.2.2 可食率、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8210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5.2.3 总酸量、固酸比:按 GB/T 5009.38 中规定的方法执行。 5.3 卫生指标 按GB/T 5009.17、GB/T 5009.19、GB/T 5009.109和GB/T 5009.112规定的方法执行。 5.4 检验期限 检验期限为调运至目的地的24 h内。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 同一生产单位或同时调进销售的同级果实为一检验批,但最多不超过2000箱(件)。 6.2 产品检验 产品检验分以下三种: a) 出园检验: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单位按 4.1 的规定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方准出园。 b) 交收检验:项目为第 4 章的部分或全部项目;也可桉合同规定执行。 c) 型式检验: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 按第 4 章全部要求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检验: 1) 新产品鉴定时; 2) 前后两次抽样差异大,且因素不稳定时; 3)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时。 6.3 抽样方法 3 DB 4405/T 30—2019 6.3.1 从批量货物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批量 1000 箱(件)以下的抽样量为 10 箱(件),批量 (1001~2000)箱(件)的抽样量为 20 箱(件)。 6.3.2 用于检验风味、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可食率的样品果,从 6.3.1 抽取的样品箱(件)中,每箱(件) 随机取出果实(6~20)个,总果数不少于 90 个,集中盛放于箱中,混合后分成三份,其中一份作检验, 一份作复检,一份作留样。 6.4 判定规则 6.4.1 对每一个检验批抽取的样品箱(件),逐箱(件)逐个清点果实数。对单个果的判定按 4.3 和 4.4 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凡有一项不合格,就判定为不合格果。对每箱(件)果品的判定,当不合格果超过 4.7 规定时,判定该箱(件)为不合格,并作好标记和记录。对每批果的判定,当不合格箱(件)超过 10 % 时,判定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6.4.2 经 6.4.1 检验合格的批,再用 6.3.2 中抽取的混合样品果,按 5.1、5.2 和 5.3 中的规定,对风 味、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可食率、卫生指标进行检验。凡有一项不合规定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当 仍有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为不合格。 6.4.3 7 不合格批可作降级处理或重新分级。重新分级后,应按本标准规定重新检验。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产品应有标志、标签,并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质量等级、采收日期、包装日期、保质日期、 产品标准号、标准备案号、园名、园址。 7.1.1 果实标志 需用果实标志时,每个果实贴上标志,同一批次必须一致。 7.1.2 包装标志 每一箱(件)在外面标明: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质量等级、重量(毛重、净重)或果数、包装日 期和经销单位名称。“怕热”、“怕湿”、“小心轻放”、“堆码高度”等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按合同规定执行,包装物应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通风、防日晒、防雨雹渗入和防碰撞挤压的设施。 7.4 贮存 贮存按NY/T 1189的规定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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