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80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108—2022 幼儿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 2022-07-22 发布 2022-07-22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108—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教育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教育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玲、张光耀、刘俊华、杨晓青、朱红梅。 I DB3212/T 1108—2022 幼儿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幼儿园设施设备、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建筑建设安全管理、室内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消防安全建设与管理、防震减灾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信息安全设施设备建设与管理、教学设施设备安 全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幼儿园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工作的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3993.3-2014 通信光缆 第 3 部分:综合布线用室内光缆 GB/T 18204.1-201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 1 部分:物理因素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198-2011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幼儿园 kindergarten 对 3 岁~6 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和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3.2 晨检接待厅 morning health checkup and reception hall 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及接待家长的用房。 4 基本要求 4.1 园内设施设备应适合不同年龄幼儿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 关注幼儿的兴趣、 需要和学习 特点,满足保育、 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克服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4.2 园内设施设备及玩教具配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强制性标准,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依据办园特色 增配相应的玩教具和器材。 4.3 重点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应由专人负责,建立完善的专项安全检查制度和运行维护台账。 4.4 对于重点安全设施、设备应缩短检查周期,检查记录要详尽详实,设施设备问题应优先予以处理。 4.5 发现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做记录, 同时上报幼儿园相关负责部门。 5 服务范围 1 DB3212/T 1108—2022 幼儿园布局时,应以就近入园为原则,服务半径宜在 300 m~500 m,学前教育设施供给紧张的地 区可适度放大。因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人口稀少等情况,经教育主管部门认定后,可适当调整幼儿园 布点,增加幼儿园服务半径。 6 6.1 6.2 7 服务人口 城镇地区按平均 1 万常住人口左右,至少设置 1 所 9 个~12 个班级规模的幼儿园。 农村地区应结合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服务人口指标,就近入园。 建筑建设安全管理 7.1 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现行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相关规定,坚持安全、适用、绿色、节能、环保、 经济、美观的原则,营造功能完善、适合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寓教于乐的学前教育环境,不应建设豪华 幼儿园。 7.2 幼儿园建筑宜为多层或低层建筑。 7.3 幼儿活动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设在三层及以下楼层,不应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b) 班级活动单元应满足幼儿活动、生活等功能需求; c) 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应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 d) 房间内应保证每个幼儿有一张床位,不宜设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 0.6m。 7.4 主要建筑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班级活动单元不应低于 3 m; b) 综合活动室不应低于 3.9 m。 7.5 晨检接待厅(门厅)应设在建筑物主入口处且宽敞明亮,有利于人流集散通行和短暂停留。 7.6 走廊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单边走廊净宽不应小于 1.8 m,中廊净宽不应小于 2.4 m; b) 寒冷地区、严寒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外廊宜设封闭窗; c) 厨房与幼儿就餐地点不在同一幢建筑时,宜设封闭连接廊。 d) d)幼儿园的安全通道应宽大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过多活动角,每个活动单元都应设置 1 个~2 个通向走廊的门。 7.7 幼儿出入的门厅、走廊不应设台阶。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 1:12。 8 8.1 室内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幼儿园楼梯 8.1.1 楼梯设置的数量和总宽度应按幼儿通行安全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确定。 8.1.2 楼梯间应有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人工照明。 8.1.3 楼梯踏步高度及宽度、楼梯井宽度、楼梯扶手、垂直栏杆间净距应方便幼儿使用、保护幼儿安 全。 8.1.4 楼梯栏杆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8.1.5 幼儿使用的楼梯和疏散楼梯不应使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 8.1.6 入口处应设置上下楼梯相互礼让、靠右行走等指示和警示标志。 8.1.7 楼梯宜设幼儿扶手和成人扶手,幼儿扶手高度不应高于 0.6 m,底层及顶层扶手端部应纵向延 伸 1 个踏步宽度,扶手端部和转弯部位不应有棱角。 8.1.8 招收残疾幼儿的幼儿园宜设置电梯。 8.1.9 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室外楼梯。 8.1.10 临空安全防护栏杆应牢固,应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 8.1.11 楼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活动室、寝室和综合活动室等用房应采用柔性易清洁的楼地面; 2 DB3212/T 1108—2022 b) 8.2 门厅、走道、楼梯、衣帽储藏室、卫生间、集中浴室应采用防滑楼地面。 幼儿园门、窗 8.2.1 幼儿活动用房宜设双扇平开门,不应设置弹簧门、推拉门、旋转门、玻璃门,不宜设置金属门。 门下不应设置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 1.2 m 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8.2.2 幼儿活动用房宜在靠墙部位设置固定门扇的装置。 8.2.3 班级活动单元内各项用房之间宜设门洞,不宜安装门扇。 8.2.4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在距地 0.6 m~1.2 m 高度内应设观察窗,观察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8.2.5 直接采光窗不应采用彩色玻璃。 8.2.6 幼儿活动用房窗台距楼地面不宜高于 0.6 m,并应设安全护栏。 8.2.7 走廊和阳台开启窗距地 1.80m 以下不应设平开窗或悬开窗。 8.2.8 生活用房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8.3 墙面 8.3.1 幼儿活动用房的内墙面、顶面粉刷应符合环保、适用、经济、耐久、美观的要求,宜选用适合 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点的明亮色彩。 8.3.2 幼儿园所有内墙的阳角、方柱及窗台应做成小圆角。 8.3.3 幼儿活动用房、走廊内墙面应具备展示教材、作品和布置环境的条件。 8.3.4 幼儿园外墙面 1.3 m 以下不应做质地粗糙饰面,外墙的阳角及方柱应做成小圆角。 8.3.5 幼儿园外装修宜选用适合幼儿审美情趣和心理特征的色彩,并应与园区环境协调。 8.4 卫生间 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幼儿卫生间宜临近活动室或寝室,宜分间或分隔设置; b) 卫生间内不应设台阶; c) 卫生间的门不应直对活动室和寝室; d) 盥洗室与厕所应有良好的视线贯通; e) 盥洗台、厕位的高度、间距及进深应适合幼儿使用需求; f) 盥洗水龙头应采取降压措施; g) 幼儿卫生间宜有直接的自然通风,无外窗的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排气设施; h) 地处干旱缺水地区的农村幼儿园宜设置节水型卫生环保厕所,不应在化粪池盖板上设置蹲位, 化粪池应设于室外并密封,盖板上应设竖向排气管道,出粪口应加盖并应有防止幼儿移动、开 启的措施。 8.5 厨房 8.5.1 幼儿园应健全厨房各项管理制度,宜后勤园长负责厨房及其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8.5.2 幼儿园应定期对厨房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其正常、安全运作,设施设备明细参照附录 A.4。 8.5.3 幼儿园厨房内外应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的设施,并注意使用安全。 8.5.4 幼儿园厨房各房间整洁,物品表面无积灰、无油垢,无霉斑,无锈迹;下水道通畅、无积水。 8.5.5 幼儿园厨房物品应按制度登记造册,每学期清点,增加或减少物品应及时登记,损坏和陈旧物 品应及时更换、补充。 8.5.6 幼儿园厨房平面布置应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8.5.7 幼儿园厨房不应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房屋为多层时,宜设置提升食梯。 8.5.8 幼儿园厨房如使用罐装燃气,应设置有外门的钢瓶储存间。 8.5.9 幼儿园厨房备餐间宜安装紫外线杀菌灯,灯具距楼、地面高度宜为 2.5 m。紫外线杀菌灯开关 应单独设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8 m,并应设置警示标识,采取防止误开误关措施。 8.5.10 幼儿园厨房仓库应分开存放食品或用品的货架。 8.5.11 幼儿园厨房应安装符合规范和要求的灭火设施设备。 8.6 幼儿园附属设施 3 DB3212/T 1108—2022 8.6.1 幼儿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自然通风和空气对流措施。 8.6.2 幼儿活动用房、卫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检接待厅、保健观察室、隔离室)。 8.6.3 园区附属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园区附属设施应设置安全、美观、通透的围墙,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 b) 园区附属设施应根据消防要求,在园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 c) 园区内不应设置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8.6.4 主要建筑设备室内照明应采用带保护罩的节能灯具,不应采用裸灯。 8.6.5 主要建筑设备室内应根据需要配置电源插座。幼儿活动用房应采用安全型插座,插座距楼、地 面高度不应低于 1.8 m,照明开关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4 m,动力电源与照明电源应分开敷设和 控制,不应混用。 8.6.6 主要建筑设备配电箱下口距楼、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1.8 m。 9 消防安全建设与管理 9.1 建筑防火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2 幼儿园应配备各种消防器材,器材状态良好,能够正常使用。 9.3 幼儿园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9.4 幼儿园各处消防器材应严格管理,不应随意挪动。 9.5 幼儿园全体工作人员应了解灭火器规格、适用范围、数量、摆放位置和有效期限等,掌握消防器 械的性能、用途及使用方法。 9.6 主要建筑设备幼儿活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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