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105—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2022-07-22 发布 2022-07-22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105—2022 前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闵巍、吴庆霞、丁建波。 言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I DB3212/T 1105—2022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服务对象、服务要求、服务流程、管理要求和服务费用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规范管理定点机构基本康复服务管理的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服务对象 4.1 有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县级 以上残疾评定指定医疗机构,下同)诊断评估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残疾儿童包括: a) 0 周岁~15 周岁残疾儿童(视力类为 0 周岁~12 周岁); b) 其他(有条件的可放宽服务范围)。 4.2 经国内专业医疗机构的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心理科、神经内科(脑病科)、精神科、康复科诊断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功能障碍和孤独症,确需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应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 医学诊断证明书。 4.3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功能障碍和孤独症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3年内有效。 4.4 视力障碍医学诊断证明书自开具之日起 1 年内有效。 4.5 疑似有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孤独症)残疾的儿童,其监护人可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 出残疾评定申请,对符合残疾评定标准的残疾儿童,开具评定证明文件并注明残疾类别和分级,由户籍地县 级残联盖章确认,评定证明文件确认之日起 3 年内有效。 4.6 7 周岁~15 周岁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后接受康复训练的儿童,符合 残疾评定标准人员,应鼓励其监护人为残疾儿童申领残疾人证。 4.7 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证)应被视作为残疾儿童享受相关救助 政策的重要书证。 5 服务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全年度安排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可在定点康复机构内接受基本康复服务 时间为 9 个月~11 个月(不含寒、暑假),执行与教育部门同步学期规定的公办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 (特教学校)可延至次年 1 月 31 日。 5.1.2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结合实际选择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形式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基本康 复服务,选择非全日制康复服务的 3 周岁~15 周岁残疾儿童需提供在校(含幼儿园)学籍证明。 5.1.3 视力、听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次数和间隔时间,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手术 救助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2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1 DB3212/T 1105—2022 5.2.1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脑瘫)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形式分全日制(住院、日托)和非 全日制(门诊、康教融合)。 a) 全日制为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22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的基 本康复服务,其中每天个训课不少于 1 小时; b) 非全日制为残疾儿童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12 次(每周 3 次,每次不少于 1.5 小时)的基本康复服务,其中个训课每次不少于 0.5 小时。 5.2.2 康复服务内容包括个训课基础上的集体(小组)训练和运动(感统)训练。 5.3 视力残疾儿童 5.3.1 视力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以非全日制形式进行,在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内接受每月不少于 8 次(每周 2 次),每次不少于 2 小时的康复服务。 5.3.2 康复服务内容包括感知觉、视功能、定向行走和生活适应能力训练。 6 服务流程 6.1 申请 6.1.1 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由监护人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 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附录 A),并提供申请所需的书面证明材料。 6.1.2 民政部门下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在完成相关医学诊断或残疾评定后,应由福利机构作为 监护人提出申请。 6.1.3 监护人可以通过《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申请。 6.2 审核 县级残联应对申请基本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年龄、户籍证明(身份证)资料、医学诊断证明(残疾评定 表、残疾人证)等信息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10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6.3 接受服务 6.3.1 残疾儿童监护人可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在异地(含市外,下同) 残联定点机构进行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计划接受康复服务开始前向户籍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经 审核批准后转介到异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6.3.2 残疾儿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确需变更残疾儿童康复 服务定点机构的儿童,应终止与原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协议,由户籍地县级残联重新审核后再次转 介,每年只能办理 1 次转训手续。 6.3.3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不应超比例接收残疾儿童。 6.3.4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不应拒绝服务对象只进行基本康复项目的服务要求。 6.4 建档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档案,填写《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见附录 B),并在中国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平台》录入相关服务数据。 6.5 结算 6.5.1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按一人一档要求,提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记录和服务费用有效票据。县 级残联审核同意后,直接与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结算。 6.5.2 结算中的有效票据为财政系统正规医疗票据原件或税务系统正规发票原件,开具内容符合《江苏省残 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规定的各类康复训练、康复医疗、支持性服务等项目要求。 6.5.3 转介到异地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经费结算,原则上按户籍地救助标准执行,户籍地救助标准高于服务 承接地标准时,按服务承接地救助标准执行。 7 2 管理要求 DB3212/T 1105—2022 7.1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由县级以上残联按照《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通过政府购买助残服务形式确定;承担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由当地残联按相关 要求直接认定。 7.2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建设标准、内部管理、设施设备、人力资源和业务功能应符合《江苏省残疾 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评估细则》(见附录 C)要求。 7.3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评估核查、信息备案、规范流程、档案管理、安全管理、动态调整等年度评 价工作,应由县级以上残联会同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评估细则组织开展。 7.4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业务项目发生变动,应在变动之日 起 1 个月内向当地县级残联报备,并接受重新评估。 7.5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存在违规(法)行为,应依据《江苏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8 服务费用 8.1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可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标准,由各地依据本地财力状况、救助对象数 量、残疾儿童类别等确定和公布,并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实施动态调整。 8.2 各地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8.3 残疾儿童自申请之日起一个年度康复服务周期内,只享受一种残疾类别(含多重)的康复经费救助,多 类别康复服务费用不叠加计算。 8.4 教育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相应残疾类别的“实际训练月(日)*最高救助金额月(日)平均值”公式 计算。 8.5 医疗类康复服务费用应按照卫生健康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康复项目收费标准核算。 8.6 残疾儿童年度康复服务费用低于最高救助标准时应按实际费用结算,高于最高救助标准时应按最高标准 结算。 8.7 非全日制年度康复服务费用应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自行确定,不得高于当地相应残疾类别的最高年度救 助标准。 A 3 DB3212/T 1105—2022 附 录 A (资料性)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A.1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见表 A.1。 表 A.1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监护人联系方式 申请救助儿童 功能障碍基本 情况(按实际 情况选填)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申请表 性别 出生时间 民族 与被监护人关系 □同上 □其他: 经 (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视力 □听力 □言语□智力 □肢体) 功能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次要障碍为 。 经监护人申请,按照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评定为 残 疾人,残疾等级 级。 我的被监护人 基本情况如上,确认属实。现申请以下类别康复服务: □视力康复服务 □听力康复服务 □言语康复服务 □肢体(脑瘫)康复服务 □智力康复服务 □孤独症康复服务 监护人申请 康复服务形式: □全日制 □非全日制 □其他(请注明) 监护人(签名) 年 月 日 ※ 以上各栏由申请人填写。遇“□”时请选择项打“√”。 县(市、区) 残联审核 意见 残疾儿童及监护 人户籍证明(身 份证)资料、医 学诊断证明(残 疾评定表、残疾 人证) 注:此表填写后由县(市、区)残联存档备查。 审核书证材料(复印件)粘贴处 B 4 DB3212/T 1105—2022 附 录 B (资料性)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B.1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见 B.1。 表 B.1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 监护人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监护人联系方式 申请救助儿童 功能障碍基本 情况(按实际 情况选填) 监护人申请 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登记表 性别 出生时间 民族 与被监护人关系 □同上 □其他: 经 (专业医疗机构)诊断为:(□视力 □听力 □言语□智力 □肢体) 功能障碍、□孤独症谱系障碍。次要障碍为 。 经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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