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 ICS 03.080 B 02 四 川 省 ( 宜 宾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5/T 04—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组织 (发布稿) 2019 - 07 - 22 发布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15/T 04—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I DB5115/T 04—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组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服务组织、服务场所、设施设备、服务人员、服务要求、服务监 督与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组织的建设、管理和服务。宜宾市其 他行政区域可参照执行。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以农村产权为商品,按照自愿、公开、透明原则,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 让、出租、入股、合作、抵押的经营活动。 2.2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提供场所设施、 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并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职责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单位 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标准中简称“交易机构”。 2.3 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的运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 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服务的法人单位。 3 服务组织 3.1 一般要求 3.1.1 3.1.2 3.1.3 3.1.4 应具有相应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法人资质。 应具备固定的工作服务场所和与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应具备与服务事项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应建立规章制度,保障服务质量。 1 DB5115/T 04—2019 3.1.5 应倡导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网络。农村产权流 转交易服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 a) 行政主管部门; b) 交易机构; c) 中介机构; d) 金融机构。 3.1.6 应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培训、考核、监督、评价和激励机制。 3.2 行政主管部门 3.2.1 应做好引导农村产权入场交易的政策措施,制定农村产权确权、登记、抵押贷款等管理规定或 制度。 3.2.2 应建立健全农村产权纠纷调处机制,及时调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侵权行为。 3.2.3 应加强市场信用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公平。 3.2.4 应按规定审核管理中介机构。 3.2.5 应注重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防范。宜设立风险基金,引导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办理相应的涉农保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 3.3 交易机构 3.3.1 应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人员管理、交易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则 并推动各相关方贯彻执行。 3.3.2 应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服务投诉及反馈处理等制 度并有效实施。 3.3.3 应依托省、市信息服务平台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交易。 3.3.4 应面向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对农 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的、意义、交易规则、信息服务平台使用要求等内容进行宣传动员,引导 各类农村产权入场交易。 3.4 中介机构 3.4.1 应建立完善的企业规章制度,建立诚实守信经营的企业文化。 3.4.2 应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3.4.3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业务规则和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 3.5 金融机构 宜优化信贷程序,简化审批材料,降低信贷成本,积极创新金融信贷产品。 4 服务场所 4.1 交易机构 4.1.1 应选址于本行政区域内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宜综合利用现有公共 服务场所,如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4.1.2 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总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自身开展的业务范围合理确定建筑面积。 4.1.3 标识应醒目,便于识别,办公场所门口可悬挂“××区××农村产权交易所/站”标牌。 2 DB5115/T 04—2019 4.1.4 宜建立“一站式”服务模式,合理进行功能布局、设置服务窗口,可设置咨询区、开标区、权 属登记区、流转交易服务区、金融服务区等。 4.1.5 服务环境应整洁、卫生、安全。 4.2 其他服务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他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合理设置固定的办公场 所。 5 设施设备 5.1 交易机构 应配备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交易系统、网络、计算机、打印机、电子监控设 备、电子显示屏、查询机等),可实现信息发布、信息查询、业务管理、交易实施等功能。 5.2 其他服务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他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合理配备设施设备。 6 服务人员 6.1 一般要求 6.1.1 应配备一定数量并能胜任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根据业务量大小选择专职或兼职。 6.1.2 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熟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程序和规范要求; 具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专业知识,并掌握相应的服务技能。 6.2 交易机构 按县乡镇村三级联动、一体化建设、系统化管理的原则,交易机构服务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a) 县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 b) 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 c) 村信息员。 6.3 其他服务机构 行政主管部门、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其他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合理设置服务岗位及工 作人员,包括不限于: a) 权属登记工作人员; b) 产权经纪工作人员; c) 评估收储工作人员; d)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 e) 金融服务工作人员。 7 服务要求 7.1 服务内容 3 DB5115/T 04—2019 7.1.1 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f) 咨询服务; g) 受理流转申请; h) 发布流转公告; i) 接受意向登记; j) 组织交易; k) 组织签约; l) 交易价款结算; m) 出具交易凭证。 7.1.2 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资产评估; b) 产权经纪; c) 项目推介; d) 财务会计; e) 法律服务; f) 招标代理。 7.1.3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融资担保; b) 抵押贷款; c) 保险。 7.1.4 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确权登记颁证; b) 产权变更; c) 交易监督和管理。 7.2 服务方式 宜创新服务方式,可开展预约服务、上门服务、代办服务等。 7.3 服务质量 7.3.1 宜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礼貌。仪容仪表整洁大方。 7.3.2 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耐心周到。 7.3.3 交易机构应公开承诺办理时限,限时办结,按时办结率 100%;应公开服务电话、服务项目、服 务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信息。 8 服务监督与评价 4 DB5115/T 04—2019 8.1 服务监督 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健全服务质量投诉和反馈机制,主要包括: a) 采取行政监督、监察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和内部监督等多种监督渠道; b) 采取电话、意见簿、服务质量反馈表、电子评议、信箱等多种投诉及建议渠道; c) 对监督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意见建议,配合相关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处置反馈。 8.2 服务评价 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采取自我评价、外部评价的方式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顾客满意度调 查,定期公示考评结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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