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100 C 50 DB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3/T 2242—2020 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 Infectious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Personnel health cod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20 - 02 - 28 发布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2 - 29 实施 发 布 DB33/T 2242—2020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杭州 市公安局、浙江科技学院、支付宝(中国)网络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宁、王桢、余子英、毛远庆、齐同军、焦庆春、孙茂阳、陈直平、何凡、梁 素梅、凌锋、尚晓鹏、刘营、陈良辅、占里忠。 I DB33/T 2242—2020 传染病防控 人员健康码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员健康码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系统平台、赋码要求、管理要求、应用要求以及保 障体系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应对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时人员健康数据的采集、赋码、管理以及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84 快速响应矩阵码 GB/T 21049 汉信码 GB/T 21062.1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1部分:总体框架 GB/T 21062.2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2部分:技术要求 GB/T 21062.3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3部分:数据接口规范 GB/T 21062.4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 第4部分:技术管理要求 GB/T 22239-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员健康码 personnel health code 行政管理部门在应对突发传染病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特定时间内的人员行动轨迹、健康状况数据 等进行风险分级并生成的彩色二维码。 4 总则 4.1 应按照我国突发性事件和传染病防治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应急响应等级需要,制定相应的人员 健康码数据风险等级评估准则,并应按照疫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4.2 根据防疫风险从高到低分级,人员健康码实施“红码、黄码、绿码”三种颜色码动态管理。 4.3 人员健康码应由个人在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系统平台上自主申领。 4.4 各企业单位应向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系统平台申报用工健康情况。 4.5 人员健康码应由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标准要求结合实际自行赋码。 5 系统平台 1 DB33/T 2242—2020 用于申领人员健康码的应用系统平台是基于省公共数据平台之上,根据防疫需要,接入重点人群信 息、密切接触者信息、重点区域分类信息、漫游位置信息等数据形成人员健康码共享库,由行政管理部 门授权使用。系统平台结构见图1。 图1 系统平台结构 6 赋码要求 6.1 赋码原则 6.1.1 人员健康码应以二维码形式展现,宜采用 QR 码或汉信码,并符合 GB/T 18284 或 GB/T 21049 的要求。人员健康码分为被读业务码和主读业务码,码内信息包含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系统平台接口信 息和个人身份识别信息。 6.1.2 人员健康码的被读业务码外观颜色应包含红色、黄色、绿色,见图 2。 图2 三色健康码示例 2 DB33/T 2242—2020 6.2 分类赋码 6.2.1 人员健康码的被读业务码外观为红色,简称红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赋红码: ——属于确诊或者疑似人群; ——体温异常; ——近期去过疫情关注地区; ——属于涉疫关注人群; ——目前正身处疫情关注地区; ——填写的内容属于涉疫关注人群; ——其他特殊情况。 6.2.2 人员健康码的被读业务码外观为黄色,简称黄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赋黄码: ——自述有敏感症状(新冠肺炎为:发热、咳嗽、乏力等); ——有因敏感症状就医记录; ——红码隔离期内每日连续健康打卡过半时间后转黄码(期满转绿码)。 6.2.3 人员健康码的被读业务码外观为绿色,简称绿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赋绿码: ——不属于 6.2.1、6.2.2 的人员; ——黄码隔离期内每日连续健康打卡期满转绿码。 7 管理要求 7.1 用户管理 7.1.1 普通人员 市民及其他来返人员可自行在指定系统平台上申请。申请时需自主提交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 ——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 ——人员外出本区域情况; ——人员进入重点疫区情况; ——人员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疑似)病例情况; ——人员身体健康情况。 7.1.2 特殊人员 7.1.2.1 老人小孩可由他人代为申请健康码,因设备等因素无法解决的,以老年证或出入证等有效证 件替代,并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7.1.2.2 对外籍人士应实行网格管理,建立专管员制度,定期联系、及时通报疫情防控信息。严格执 行涉外疫情 1 小时请示报告制度和每日涉外工作报告制度。 7.1.2.3 对因防疫工作需要的医护人员、社区工作者以及往来疫情重点地区运送物资的司机、装卸工 等人员可建立防疫工作者名单(白名单),按绿码管理。白名单应建立数据清洗机制。 7.1.2.4 其他特殊人员按相关规定管理。 7.2 平台管理 7.2.1 数据管理 7.2.1.1 根据防疫需要,系统平台经授权可接入查询人口综合库、法人综合库、电子证照库、信用信 息库、地理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 3 DB33/T 2242—2020 7.2.1.2 建立本区域外籍人员数据库,应包括姓名、性别、国别、护照号、在中国居住地、联系电话、 去向、潜伏周期内是否到过疫区,是否接触过疫区人员等要素。 7.2.1.3 应建立全省重点人群管控库、全国密切接触者信息库、重点区域分类库、全国健康码共享库 等即时疫情数据库。必要时经授权可接入查询人员漫游数据库。 7.2.1.4 应对涉疫重点人员信息研判,并实现数据归集、数据共享。数据共享交互应符合 GB/T 21062.1、 GB/T 21062.2、GB/T 21062.3、GB/T 21062.4 的要求。 7.2.2 功能要求 7.2.2.1 健康码系统应具备个人申请、他人代申请、填报信息复核、数据比对研判、异常数据报警等 功能,应提供二维码调用查询功能,并对扫描接入的数据进行关联。 7.2.2.2 复工系统应具备企业组织认证、复工申请、审核、企业员工疫情数据比对研判、健康打卡等 功能。 7.2.3 安全管理 7.2.3.1 系统平台应达到 GB/T 22239-2019 中三级以上等级保护的要求。 7.2.3.2 平台采集数据时应获取用户授权许可并对相关隐私内容进行保密承诺。 8 应用要求 8.1 基本要求 8.1.1 人员健康码的关联信息具有实时动态特性,查询或申领的二维码具有时效性,应为当日有效。 8.1.2 分类应用的基本原则,包括: ——红码。表示人员健康高风险,要实施不低于传染病潜伏期的集中或居家硬隔离医学观察,在每 日连续申报健康打卡正常期满后,将转为绿码; ——黄码。表示人员健康低风险,要实施不低于传染病潜伏期一半时间的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每 日连续申报健康打卡正常期满后,将转为绿码; ——绿码。表示人员健康,进出指定区域可直接扫码或亮码通行。 注:隔离时间根据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其中新冠肺炎疫情隔离期不应低于14天。 8.1.3 在各人员检查处应设置人员健康码的主读业务码标识,被检查人员可以通过自主设备识读,从 系统平台获得本人的健康码。 8.1.4 应根据社区居住人员管理、隔离区人员管理、公共交通运行管理、疫情期间公共服务人员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复工人员管理等不同应用场景设定管理要求。 8.1.5 在各人员检查处应设置至少双重查验功能,对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或重点管控区域宜采用刷 码门禁+红外测温,并宜具有异常数据联网上报的功能。 8.1.6 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的驾驶员应由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作为实施主体,实 行人员健康码申报与健康打卡。 8.2 交通卡口 8.2.1 一般通行 车内人员均具有绿码或持健康证明的,测温后放行;车内人员无健康码、健康证明且来自非重点地 区的,测温、核录后放行。红码、黄码者如在本区域有固定工作或固定居所,允许来返,但进入本区域 后要由用人单位或所在村(社区或小区)落实“健康打卡、隔离观察”等规定。 4 DB33/T 2242—2020 8.2.2 特殊通行 对持有“五证”(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疫情防控物资及人员运输车辆 通行证》、《包车通行证》、 《长三角地区统一通行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省疫情防控车辆专用通行证》、《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 货车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五类特种车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车、交通执法车)、具 有统一标识的邮政车辆以及其他货运车辆,免测温、免核录予以放行。大流量拥堵时,宜对过境车辆从 简核录。 8.3 村(社区或小区) 8.3.1 根据风险等级对居住人员出入实行“扫码+测温+出入证”双向检查、“扫码+测温”单向检查、 人员进入随机测温、抽查绿码或出入证。对外来人员和车辆加强管控,情况特殊确需进入的,实行“扫 码+测温+登记”。老人、小孩等其他人员确无健康码的,实行“老年证或出入证等有效证件+测温”进 入。 8.3.2 应对外地来返人员进行管控。红码、黄码者落实“健康打卡、隔离观察”等规定;绿码者无需 再隔离观察。 8.4 单位 8.4.1 返岗复工 8.4.1.1 企事业单位需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前不少于 72 小时在指定平台上进行注册并申报返岗 人员健康码,同步提交复工方案,并符合传染病防控要求。 8.4.1.2 企业复工人员在所属企业完成申请后,可到指定系统平台提交返岗复工申请。 8.4.2 防疫管理 8.4.2.1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防疫工作制度与应急预案,工作人员实行“扫码+测温”进入,并每 日申报员工健康状况;。 8.4.2.2 对外来人员实行“扫码+测温+登记”进入。 8.5 公共场所及设施 8.5.1 商贸服务业场所、地铁、车站、码头、医疗卫生机构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实行“扫码或亮码+ 测温”进入。 8.5.2 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轮船等实行“扫码或亮码”乘坐。 8.5.3 开放的公园、广场、露天运动场和景区、景点、民宿、农家乐等实行“扫码或亮码+测温”的方 式进行随机抽查。 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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