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A 1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ospice care services in social welfare institutions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2 - 25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5 实施 发 布 DB34/T 351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民政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安徽省民政厅、安庆市民政局、合肥市儿童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林霞、王战文、高炬、张臻、江源远、董晓丽、王军、刘莹。 I DB34/T 3513—2019 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会福利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环境与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 置、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管理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 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 450-2018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建标 179-2016 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服务对象 target of service 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或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 3.2 安宁疗护 hospice care 通过早期识别、评估和治疗,预防和缓解疼痛及其他身体、心理、社会和灵性问题,为服务对象提 供特殊服务,以提高其生活质量的一种方法。 3.3 安宁疗护服务 hospice care services 1 DB34/T 3513—2019 为服务对象及相关第三方提供特殊服务支持(出入住服务、身体疗护服务、康复服务、营养支持服 务、心理支持服务、社会支持服务、灵性照护服务及居丧照护服务)的活动,以及应相关第三方要求, 协助办理相关后事的活动。 3.4 灵性照护 intelligence services 发现服务对象临终前的灵性需求,并尽力协助其得到满足后所获得的灵性平安,其内涵为系个人所 认定的有意义事物。 3.5 安宁疗护服务团队 hospice Ccare service team 由临床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心理咨询师、药剂师、营养师、康复师、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共 同组成的多学科团队。 3.6 相关第三方 relevant third parties 为服务对象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注:如亲属、村(居)委会、老年人原单位等。 4 基本要求 4.1 福利机构应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福利机构应具有安宁服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如安宁疗护场所)。 4.3 福利机构内设有医疗机构的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未设立医疗机构的或未持有医疗机构许可 证书的,应与一级以上(含一级)医疗机构签订诊疗合作协议,该医疗机构宜距福利机构 5km 范围内,交 通便利。 4.4 福利机构内设施、设备及人员等配置应能满足安宁疗护服务的需要。 5 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 5.1 环境 5.1.1 安宁疗护场所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 JGJ 450-2018 第 5 章及建标 179-2016 第 5 章 相关规定;还可依据服务对象的关怀服务内容及家属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置。 5.1.2 安宁疗护场所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设置。 5.1.3 安宁疗护场所的建筑设计布局应当满足消防安全、环境卫生学和无障碍要求。 5.1.4 安宁疗护场所公共区域应设有明显标志,图形符号与标志的使用和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 GB/T 10001.9 以及 GB 2894 的相关要求,标志应清洁,保持清晰和完整。 5.1.5 安宁疗护场所室内环境应符合 JGJ 450-2018 中 6.2 的有关规定。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 GB/T 18883 的有关规定。室内灯光照度应符合 GB 50034-2013 中 5.2 的有关规定,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 应急灯。室内宜配备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2 DB34/T 3513—2019 5.1.6 安宁疗护场室内噪声限值应符合 GB 3096-2008 表 1 中 0 类声环境功能区[昼间:50dB(A); 夜间 40dB(A)]的要求。 5.1.7 服务对象离开安宁疗护场所后,所处环境应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5.2 设施、设备 5.2.1 安宁疗护场所宜设置宁养区、家属陪伴室、工作服务辅助区(应配备病痛舒缓医疗物品)、休闲 娱乐区、康复区。工作服务辅助区域可与其他管理单元共用。 5.2.2 安宁疗护场所的宁养区、康复区等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安全、舒适、温馨的原则。 5.2.3 根据服务对象活动能力与视觉需求安置设施物品,多人间宜配备床间帘。 5.2.4 安宁疗护场所的休闲娱乐区应有广播以及电视、音乐播放系统,有条件的宜建立通讯、网络及 信息管理系统。 5.2.5 安宁疗护场所的康复区应配备适宜的康复器具。 5.2.6 安宁疗护场所的宁养区、家属陪伴室应配置扶手、紧急呼叫装置。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特殊 性,配备相适应的沐浴设施、移动患者设施和防滑等安全防护措施。 6 人员配置 6.1 基本要求 6.1.1 福利机构中从事安宁疗护服务的临床医师、执业护士、护理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 业技术人员,均应接受安宁疗护、关怀等知识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具有本岗位职业素养,掌握安宁疗 护服务的相关知识及技能,具备舒缓疗护能力。同时应签订自愿担任安宁疗护团队人员的执业承诺书。 6.1.2 临床医师:应至少配备 1 名副主任医师、1 名执业医师。根据服务对象的疾病情况,可以聘请 相关专科的兼职医师进行定期巡诊,处理各专科医疗问题。有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每 10 张床位应至少 配备 1 名执业医师,无医疗资质的福利机构,由协议医疗机构按照每 10 张床位至少配备 1 名执业医师, 安排每日巡诊。 6.1.3 执业护士:每 20 张床位应至少配备 3 名执业护士。 6.1.4 护理员:每 20 张床位应至少配备 9 名护理员。 6.1.5 社会工作者:应配备至少 1 名社会工作者。 6.1.6 心理咨询师:应配备至少 1 名心理咨询师。 6.1.7 营养师:应配备至少 1 名营养师。 6.1.8 管理人员:负责安宁疗护服务的管理人员,应由符合人员配置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6.1.9 宜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药剂师、康复师、行政管理、后勤及志愿服务等人员。 6.2 6.2.1 6.2.2 6.2.3 6.3 6.3.1 6.3.2 临床医师 具有执业医师资质证书。 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理论和实践技能。 能为服务对象制定并实施个性化的安宁疗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指导。 执业护士 具有执业护士资格证书。 接受过安宁疗护专业培训,具备专业护理理论和实践技能。 3 DB34/T 3513—2019 6.3.3 实施整体护理,做好巡视及病情的变化观察,进行安宁疗护宣传教育和指导,做好护理员的业 务培训和指导。 6.4 护理员 6.4.1 6.4.2 6.4.3 6.4.4 6.5 身体健康、符合从业要求,掌握安宁疗护基本要求。 具备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章守纪。 参加过养老护理知识或孤残、孤弃儿童护理基础知识及技能的培训,经考核胜任照料工作。 尊老爱幼,尊重其生存价值,细心爱护服务对象,有亲和力,能与服务对象畅通沟通。 其他人员 福利机构中其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与素养: ——社会工作者:应协调社会资源,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和谐各种关系,提供解决具体问题的支持 方案; ——心理咨询师:具有心理治疗或咨询工作经验,能及时发现服务对象出现的各种心理问题及心理 障碍,积极进行心理咨询和治疗; ——营养师:具有营养师资质,能动态评估服务对象的营养状况,按需制定实施个性化的营养方案; ——药剂师:具有药剂师资质,能参与制定用药计划,对用药做出正确指导,减少与用药有关的不 良反应; ——康复师:具有康复师资质,能评估服务对象功能状况,制定并实施个性化康复治疗方案; ——志愿者:具备安宁疗护理念,为服务对象提供无私帮助。 7 服务流程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见图1。 4 DB34/T 3513—2019   申 请 初期判断入住情况 请 退 .. 收集资料,进行初期评估(见附录 A) 试入住(签订“入住安宁疗护场所服务协议”) 中期评估(见附录 A) (试住 7 天~15 天) 入住(制定服务方案) 实施身、心、社、灵性全面疗护 死 出住或转出 亡 居丧、善后服务 满意度调查和质控评价 病例讨论,持续改进 结 案 图1 8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图 服务要求 8.1 出入住服务 8.1.1 服务内容 出入住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初期判断入住安宁疗护场所的服务对象,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或面临威胁生命疾病的患者; 2) 各种原因导致多器官衰竭的服务对象; 5 DB34/T 3513—2019 其他疾病失代偿期,有服务需求、自愿接受安宁疗护服务协议的服务对象。 收集入住服务对象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近半年体检报告等),进行初期评估和 中期评估 (参见附录 A)。办理入住手续、请退(退出入住)手续办理。 3) b) 8.1.2 服务要求 8.1.2.1 应建立服务对象初期、中期和适时评估制度,由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社会工作者和心理咨 询师共同完成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生理和心理状况,服务需求等。 8.1.2.2 服务对象入住初期和中期评估结果应经服务对象或第三相关方认可,并作为提供相应服务的 依据。 8.1.2.3 应采集相关第三方基本信息。 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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