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7.080 U 0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3025—2020 五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urvey of boats below five metres in length 2020 - 04 - 08 发布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 07 - 01 实施 发 布 DB12/T 3025—2020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适用环境 .......................................................................... 2 5 检验技术要求 ...................................................................... 2 6 检验规则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船体强度试验方法 ................................................ 8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船舶干舷试验方法 ................................................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船体密性试验方法 ............................................... 10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船舶稳性试验方法 ............................................... 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 试验记录表(供单艘船试验使用) .................................... 12 I DB12/T 3025—2020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 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天津市港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船舶检验局、北京市船舶检验所、天津市船舶检验处、中国船级社天津分 社、河北省高速公路青银管理处、石家庄苍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揣明卫、熊柏松、李基光、张立群、李灵波、李树嵬、张晨曦、倪志翔、赵 利平、赵建平、贾浩然、李永征。 II DB12/T 3025—2020 5 米以下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船长(不易测量的按总长计,下同)5m以下(不含5m,下同)船舶进行检验的适用 环境、检验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船长5m以下小型船舶,在海上航行的船舶仅适用于机动船。 本标准不适用以下船舶: a) 军用、体育运动、玩具船和自用的非营业性船舶; b) 水上飞机、运载油类和危险品的船舶; c) 乘员超过6人的船舶(含操作人员和儿童); d) 船宽小于1.45m(不含1.45m)的船舶; e) 防汛和应急抢险类船舶; f) 在急流水域内使用的漂流船筏; g) 竹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303 船用救生衣 GB/T 18168-2017 水上游乐设施通用技术条件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22号) 沿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6]23号) 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167号) ISO 12215-5-2008 小艇-船体结构与构件尺寸 第 5 部分:单体船的设计压力、设计应力和构件尺 寸的测定 ISO 12217-3-2015 稳性和浮性的评定与分类 第 3 部分:艇体长度小于 6 米的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漂流船筏 drifting boat 由人工或自然水流方式推进,用于水上漂流活动的船、筏。 3.2 航行区域 sail area 允许船舶航行或使用的安全水域。 3.3 1 DB12/T 3025—2020 非机动船 non-powered ship 靠人力、风力或自然水流推进的船舶。 3.4 船舶所有人 ship owner 船舶的产权所有人。 3.5 船舶经营人 ship operator 对船舶安全使用负有责任的船舶实际经营人。 3.6 出厂检验 factory examination 船舶在出厂前由制造厂进行的检验。 3.7 初次检验 initial survey 船舶在出厂后投入营运前按要求的项目和规则对船舶进行的检验。 3.8 营运检验 in-service inspection 船舶经初次检验后,在船舶使用寿命内按要求的间隔期和内容进行的检验。 4 适用环境 4.1 按本标准检验的船舶,限于以下环境使用: a) 在划定的安全水域内航行,航行区域内设有与营运活动相适应的应急救助设施和条件; b) 限浦氏风力4级及以下、能见度良好时使用,航行距岸不超过1km;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 高速船航速不超过28km/h,其它船舶航速不超过18km/h; c) 船舶营运期间,所有乘员应身穿救生衣并坐在座位上。 4.2 第 5 章和第 6 章中涉及的具体技术要求除指明适用海船外,均指内河船;海上航行船舶应符合《沿 海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2016)或《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2013)的相应要求。 5 检验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船舶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a) 全船说明书; b) 总布置图(含船舶设备布置、机电设备布置和人员布置); c) 船舶稳性试验报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许只试验首制船); d) 载客船舶的乘客定额计算书; e) 干舷核定书或浮力安全性试验报告(同批次同一船型可允许只试验首制船)。 5.1.2 同一制造厂生产的同型船在尺度、材料、结构、重量和布置等方面应保持一致,有影响性能的 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试验。 5.1.3 船舶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选用合格的材料和机电设备,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2 DB12/T 3025—2020 5.2 材料 5.2.1 船体材料和主要部件应采用防锈材料或采取有效的防锈措施。 5.2.2 船体的壳板和主要结构件等材料的选用应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材料的强度和耐老化性能应符 合预定的使用要求;乘员座位的座板应采用木板、塑料或玻璃钢等非金属材料。 5.3 外观 5.3.1 船舶外观应完整;表面无破损和皱折;不应有开胶、离层、开焊、裂缝、龟裂、明显变形等缺 陷;金属部件不应有锈蚀现象;电镀件表面应平滑、光亮,不应有起泡和露底等缺陷;各部件应完整无 缺,固定、粘贴部位应牢固可靠;必要的防淋雨装置保持完好。 5.3.2 各部位及各部件的尺寸应符合原设计要求;设计时未配备的设备或顶棚(如遮阳棚),使用中 不应加装。 5.3.3 在船上明显位置应设有固定铭牌,铭牌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最大乘员人数、适用水 域、制造日期、执行标准号、出厂编号、制造厂名及船舶主尺度、动力装置等参数。 5.4 船体结构 5.4.1 船体结构(包括上部顶棚等附属结构)的设计应使船舶能承受使用期间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5.4.2 船体结构应仅设一层甲板,如有顶棚,顶棚应不承受任何载荷。 5.4.3 船体结构和构件的制造和安装应牢固可靠。 5.4.4 船舶应有足够强度,其构件及结构强度通过以下试验方法之一进行验证: a) 实船投落试验,试验后船舶不应有永久变形和损坏。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 中的 A.1; b) 进行船体静载荷强度试验,试验船舶在长度方向和宽度方向的变形量不应超过相应的允许变形 量。试验方法和要求见附录 A 中的 A.2。 5.4.5 同一批次同一船型的首制船在玻璃钢船壳制作时,应按相同条件同时或单独制作试验样板,大 小为 500mm×500mm,其物理及机械性能应满足 5.2.2 中对材料的要求。 5.4.6 船上乘员处所至上下船的出入口应通畅,不应经过机器处所。 5.5 干舷、水密完整性和人员保护 5.5.1 船舶可以不勘划干舷标志。在按附录 B 方法进行试验和测量时,每艘船舶的干舷均应符合 5.5.2 的要求。 5.5.2 内河船舶在满载状态下,沿船长任何位置的干舷甲板边缘或敞开船舷侧板顶端至满载水线的垂 直距离不应小于 220mm。碰碰船船沿至水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300mm。 5.5.3 船壳板、露天甲板应有良好的密性,不应有渗漏。船体密性应按附录 C 的要求进行试验。 5.5.4 船壳板、露天甲板如果有开口,要保证开口处的水密性,不允许有水从开口流到有密性要求的 船体内部。对穿过船体的附件,在安装时要做到水密,保证水不能流入船体。 3 DB12/T 3025—2020 5.5.5 船舶的露天或开敞处所应有防水和排水条件;甲板上设计要求防止水进入的处所或舱室,其门 窗、舱盖、开口等应有风雨密措施,并在航行中保持关闭。 5.5.6 高速船应设有浮力体,浮力体提供的浮力应大于空船重量的 110%,浮力体由水密舱和/或不吸 水的封闭型发泡塑料填充的空舱组成。浮力体应永久性固定设置。 5.5.7 船舶载客处开敞部分应设置固定栏杆或舷墙上扶手,座位板至栏杆或舷墙上扶手的高度应大于 0.3m。 5.5.8 用于人员行走的甲板、通道地板应为防滑型。 5.6 稳性 5.6.1 船舶在静浮状态时,横倾不大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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