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3.020 CCS D 14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399—2021 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 (报批稿) 2021 - 07 - 28 发布 2021 - 08 - 28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399—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1 5 可分配水量的确定 ................................................................. 2 6 合理用水量的确定 ................................................................. 2 7 水资源使用权的确定 ............................................................... 3 附录 A(资料性) 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量计算 ............................................. 5 附录 B(资料性) 预留水量计算 ....................................................... 6 参考文献 ............................................................................ 7 I DB 13/T 539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水资源研究与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雪峰、宫爱玺、付德彦、吕旺、李静、李丽玮、兰凤、昝朝静、马欣华、 谢磊、王宁、田海莉、冯光耀。 II DB 13/T 5399—2021 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县域水资源使用权分配原则、县域可分配水量及合理用水量计算方法、水资源使 用权确定方法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河北省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各类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的确权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30943 水资源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水资源使用权 从水资源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中分设出的使用、收益、处置权利。 县域可分配水量 县域水资源可利用总量及控制指标之内可分配的水量。包括当地水、外来水、非常规水。 ——当地水包括当地地表水和地下水; ——外来水包括河道境外自然来水和跨境调水; ——非常规水包括传统水资源未包括的城镇再生水和集蓄雨水、微咸水、海水和淡化海水等。 预留水量 为满足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内县域人口、经济、环境及不可预见情况的用水需求而预留的水量。 4 一般规定 水资源使用权按照“节水优先、总量控制、保证生活、优质优用、留有余量”的原则分配。 水量分配应当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尚未制定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可在水资源及其开发利 用调查评价、供需水预测和供需平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合理用水量以河北省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为依据。没有定额标准的参照同行业平均用水水平并 考虑节水、合理的要求确定,特殊情况时也可以该用水户近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平均值作为参考。 用水量按照计量点位置不同可分为毛用水量和净用水量。在取水口计量包括输水损失在内的为 毛用水量,在输水系统末端计量分配到用水户的为净用水量。 根据行业用水特性,将用水归为 4 种类型。 ——城乡生活类。包括城镇生活、农村生活。城镇生活包括城镇居民和服务业。农村生活包括 乡村居民生活和畜禽零星养殖(含零星养鱼)、分散庭院种植、农村零星建筑等。 ——非农生产类。包括电力生产、各类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规模化养殖。 ——生态环境类。包括市政绿化、城市水景观、水环境、河湖补水。 1 DB 13/T 5399—2021 ——农业生产类。包括农田灌溉、林果灌溉、牧草灌溉。 在进行水资源使用权分配时,以最接近当前实际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正常的水文情势,且能 满足相应资料要求的最近年份作为现状水平年。 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原则上与取水许可的有效期限相一致,一般为 3-5 年。 5 可分配水量的确定 当地地表水可分配水量 5.1.1 调查统计县域内各类地表水供水工程(水库、河(渠)道、泵站等)近 3 年实际供水量,计 算 3 年平均总供水量; 5.1.2 3 年平均总供水量与多年平均地表水可供水量比较,两者相差 10%及以内,以 3 年平均总供 水量为当地地表水可分配水量;两者相差超过 10%的,则以多年地表水可供水量作为当地地表水可分 配水量; 地下水可分配水量 5.2.1 调查统计现状水平年的地下水机井数量及近 3 年实际开采量,计算 3 年平均开采量; 5.2.2 3 年实际平均开采量小于地下水可开采量的,以现状 3 年实际平均开采量作为可分配水量; 反之,以地下水可开采量作为可分配水量。 5.2.3 地下水可分配水量超过当地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以当地地下水开采控制指标为可分 配水量。 外来水可分配水量 5.3.1 调查统计近 3 年河道境外自然来水量及出境量,扣除蒸发渗漏后,计算 3 年可利用水量的平 均值,作为可分配水量。 5.3.2 跨境调水工程可分配水量,以上级分配的水量指标或调水协议水量作为可分配水量。其中有转 让水量的应从总水量指标或调水协议水量中核减。 非常规水可配置水量 5.4.1 城镇再生水。调查统计城镇再生水近 3 年平均供水量,分析预测水资源使用权有效期内城镇 再生水可能增加的利用量,二者之和作为城镇再生水的可配置水量。 5.4.2 集蓄雨水。调查统计集蓄雨水工程近 3 年平均供水量,作为集蓄雨水的可配置水量。家庭自 建集雨设施不在此列。 5.4.3 微咸水。调查统计微咸水利用工程及近 3 年平均供水量,作为微咸水的可配置水量。 5.4.4 海水和淡化海水。调查统计海水和淡化海水工程及近 3 年平均供水量,作为可配置水量。 6 合理用水量的确定 以近3年实际用水量为基础,考虑发展和用水水平提高,合理确定生活、非农生产、生态环境、 农业生产等用水户有效期内用水量,作为各用水户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依据。 生活用水量 农村由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单村供水)供水的,城镇由公共供水工程或自备井供水的,分析近 3 年供水范围内人均用水量(不含输水损失),超过用水定额的以用水定额为标准核定,低于用水定 额的以近 3 年人均用水量核定。 实行城镇化改造的农村住宅小区或城镇中旧式住宅,应按城镇居民相应的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核 定。 非农生产用水量 非农生产用水量根据行业类别分别核定。用水户已办理取水许可的按照取水许可量核定。 2 DB 13/T 5399—2021 电力(含燃气及水的生产)、制造、采矿业等用水量按照各类生产产品设计产量与相应用水定 额标准核定,企业不达产的,按近3年产品产量平均值核定。 建筑业的建设期(含装修期)用水属于临时性用水,房屋建筑用水量按照建设面积与相应的用 水定额标准核定;土木工程建筑用水量按照工程量与相应的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规模化养殖用水量按照近3年养殖数量、水面面积平均值与相应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生态环境用水量 包括河湖生态需水量和环境用水量。 河湖生态需水量按照维持河湖生命健康的基本需要核定。 环境用水量按照近3年实际喷洒、绿化、补水面积等平均值与相应用水定额标准核定。 农业生产用水量 按照农业生产近3年实际亩均用水量平均值,核定农业生产用水量。超过相应用水定额标准的, 按用水定额标准核定。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预留水量 预留水量不参与水资源使用权的直接分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依据相关规划,综合考虑人口增长、生活水平提高、经济发展、环境改善等因素,分析预测使 用权有效期内的合理用水增量及不可预见用水量,作为预留水量。计算方法参见附录B。 7 水资源使用权的确定 水资源配置及确权方法 7.1.1 以可分配水量总量控制,按照优先利用当地地表水和非常规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用足用好 外来水的原则配置水量。 7.1.2 以生活用水、非农生产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农业生产用水的次序进行配置。 按照优质优用的原则配置水资源,优质水源优先配置生活用水,其次配置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医药等生产用水。非常规水源配置给符合水质要求的非农生产用水、河湖生态、市政绿化、环境卫 生等用水。 7.1.3 集中供水管网的生活用水、非农生产用水的使用权确权到供水厂(站)。自备井取水的生活 用水、非农生产用水使用权确权到供水产权单位(用水户)。生态环境用水确权到相应管理单位, 农业用水确权到农业用水户。 7.1.4 生活用水保证率95%以上,非农生产用水保证率90%以上,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保证率50% 以上。 7.1.5 配置水量应满足各行业用水对水质的要求。 生活用水确权水量 集中供水管网的确权水量是所有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量之和(含管网漏损量)。 自备井确权水量为供水区内的居民合理用水量。 非农生产用水确权水量 已经获得取水许可证的,以取水许可证所载明的水量为确权水量; 对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评估范围内的用水户,以承诺形式确定的水量为确权水量; 其他用水户以其合理用水量为依据,确定确权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确权水量 依据生态环境用水户的合理用水量,确定确权水量。 农业生产用水确权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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