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99 CCS B40 4117 驻 马 店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117/T 321—202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控制指南 2021 - 09 - 29 发布 2021 - 10 - 29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117/T 32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局提出。 本文件归口于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新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 队、济源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许昌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阳市殷都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许 昌市建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鄢陵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西平县农业农村局、泌阳县动物卫 生监督所、上蔡县卧龙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上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泌阳县兽药饲料监督 监察所、泌阳县兽药械服务中心、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遂平县农业农 村局、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济源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上蔡县家畜改良站、驻马店市动物疫 病预防控制中心、 正阳县兽药饲料质量检验监测中心、驿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武陟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黄志伟、袁奎超、蒋欢、葛会杰、戚学洲、曹世杰、郑丽敏、翟素颖、 王永刚、侯明阳、胡红伟、李荣玲、刘辉、陈玉霞、胡芬芬、王旺、郝佳、王亦欣、刘苗苗、张冬艳、 张留宾、郑丰、常清华、孙政豪、张艳红、王双林。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 DB 4117/T 321—2021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控制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控制。 本文件适用于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要求、控制、监测和记录。 本文件所述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均简称为实验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杆菌群计数 GB/T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T 18204.3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3部分:空气微生物 GB/T 25916.1 洁净室及相关受控环境 生物污染控制 第1部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病原微生物 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3.2 洁净区 空气悬浮粒子浓度受控的专用空间,其建造和使用方式使区域内进入的、产生的、滞留的粒子最少, 区域内温度、湿度、压力等其他相关参数按要求受控。 3.3 菌落总数 检样经过处理,在一定条件下(如培养基、培养基温度和培养时间等)培养后,所得每g(mL)检 样中形成的微生物菌落总数。 3.4 浮游菌 悬浮在空气中的带菌微粒。 1 DB 4117/T 321—2021 3.5 沉降菌 降落在表面的带菌微粒。 4 环境要求 4.1 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等国家规定和要求。 4.2 实验室设计和建造应达到 BLS-2 实验室设计标准。 4.3 实验室的设计应保证对生物、化学、辐射和物理等危险源的防护水平控制在经过评估的可接受程 度,为关联的办公区和邻近的公共空间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及防止危害环境。 4.4 房间的门应安装门锁,门锁应便于内部快速打开。需要时(如:正操作危险材料时),房间入口 处应有警示标识。 4.5 实验室的走廊和通道应不妨碍人员和物品通过,并应设计紧急撤离路线,紧急出口应有明显标识。 4.6 有效隔离不相容的实验室活动区域,实验室的工作区域应与办公室区域明显分开。 4.7 实验室内温度、湿度、照度、噪声和洁净度等室内环境参数应符合工作要求和卫生等相关要求。 4.8 实验室工作面积和总体布局应能满足从事检验工作的需要,实验室布局采用单方向工作流程,避 免交叉污染。 4.9 一般样品检验应在洁净区(包括超净工作台或洁净实验室)进行,洁净区域应有明显的标示。 4.10 实验室在有关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有影响时,需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并记录。 4.11 实验室环境不应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4.12 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防护设施还应考虑动物实验等过程产生的潜在生物危险的防护。 5 环境控制 5.1 控制原则 5.1.1 微生物风险的控制应注重防控结合,以防为主。 5.1.2 对等级较高或反复发生微生物污染的风险点要进行重点管控,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方案。 5.1.3 检验检测过程中涉及到微生物或生物制品时应开展生物安全防护,应确保生物安全条件和状态 不超过容许水平,应避免实验室人员、来访人员及环境受到损害,符合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5.2 设施和设备控制 5.2.1 平面布局 实验室平面布局环境如下: a) 实验室应设洗手池,宜设置在靠近实验室的出口处。 b) 实验室的墙壁、天花板和地面应易清洁、不渗水、耐化学品和消毒灭菌剂的腐蚀。地面应平 整、防滑、不应铺设地毯。 c) 应根据工作性质和流程合理摆放实验室设备、台柜、物品等,避免相互干扰、交叉污染。 d) 实验室台柜等和其摆放应便于清洁,实验台面应防水、防腐蚀、耐热且坚固。 e) 实验室应配备高压蒸汽灭菌器或其他适当的消毒灭菌设备,所配备的消毒灭菌设备应以风险 评估为依据。 2 DB 4117/T 321—2021 f) 实验室应在操作动物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实验间内配备生物安全柜。 5.2.2 通风空调 实验室通风空调系统要求如下: a) 实验室可利用自然通风。如果采用机械通风,应避免交叉污染。 b) 若操作有毒、刺激性、放射性挥发物质,应配备适当的负压排风柜。 c) 应按产品的设计要求安装和使用生物安全柜,如果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 备通风换气的条件;如果使用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 统的管道排出。 5.2.3 供水供电 实验室供水供电要求如下: a) 供水和排水管道应不渗漏,下水应有防回流设计。 b)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置备用 电源。 5.3 实验室区域控制 5.3.1 微生物实验室需具备污染区和洁净区,污染区及洁净区需分开,并应达到 BSL-2 实验室基本要 求。建立环境清洁制度,包括地面、墙裙、顶面、门窗、纱窗及通风排气网罩等应定期进行清洁;预防 积尘等造成污染。 3 5.3.2 污染区空气洁净度应满足 ISO 8 级(洁净度 D 级),其中,浮游菌应不超过 200 cfu/m ,沉降 菌应不超过 100 cfu/4 小时(φ90 mm),表面微生物应不超过 50 cfu/碟(φ55 mm);温度为 20 ℃~ 26 ℃;相对湿度 30 %~65 %;噪音≤75 分贝;照度≥300 勒克斯。 3 5.3.3 洁净区空气洁净度应满足 ISO 5 级(洁净度 B 级),其中,浮游菌应不超过 10 cfu/m ,沉降菌 应不超过 5 cfu/4 小时(φ90 mm),表面微生物应不超过 5 cfu/碟(φ55 mm);温度为 20 ℃~26 ℃; 相对湿度 30 %~70 %;噪音≤75 分贝;照度≥300 勒克斯。 3 5.3.4 生物安全柜洁净度应满足 ISO 4.8 级(洁净度 A 级),其中,浮游菌应不超过 1 cfu/m ,沉降 菌应不超过 1 cfu/4 小时(φ90 mm),表面微生物应不超过 1 cfu/碟(φ55 mm);温度为 20 ℃~25 ℃; 相对湿度 30 %~60 %;噪音≤75 分贝;照度≥500 勒克斯。 5.4 实验室空气控制 5.4.1 实验室应安装紫外线灯或臭氧发生器等消毒设施设备,定期对微生物实验室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并建立消毒验证方法,对紫外线辐射强度、臭氧浓度进行定期监控,以确保灭菌、消毒效果。 5.4.2 实验室的通风设施能力应与实验室功能要求相适应。当发生微生物、化学品污染物聚集达到不 安全浓度或实验室有缺氧风险时,应有充足的通风抽排设施以确保有效地排除或处理。 5.5 实验用水控制 5.5.1 实验室用水需达到无菌条件。 5.5.2 制定实验室制水系统(超纯水、蒸馏水)的微生物控制程序,规定清洁维护、消毒的频次及方 法要求,确保充分考虑到不同季节波动等情况;水质处理设备应定期维护并记录;应定期监测并在停用 重新启用时必须进行相应处理并监测合格。 3 DB 4117/T 321—2021 5.5.3 尽量缩短制备好的水的存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用定期加热处理后的水、使用臭氧氧 化或加装紫外灯照射等措施消毒控制微生物的滋生。 5.6 微生物保存控制 5.6.1 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做好微生物菌种和样本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 制定专人负责。 5.6.2 微生物菌种保存期间,要定期检查菌种存放设施的温度和湿度、菌株有无污染,如发现异常应 重新移植培养后更换。 5.7 实验室安防控制 实验室应设置安防措施,避免无授权人员进入,如门禁系统。安防系统设计应优先考虑消防、应急 要求。 5.8 实验室标志控制 实验室应根据活动类型设置相应安全标志,包括: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生物安全警示标 志、气瓶标志等。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标志。 6 环境监测 6.1 环境空气微生物 6.1.1 细菌总数监测:沉降菌监测采用自然沉降法,浮游菌监测撞击法采样,营养琼脂培养基技术的 方法测定微生物实验室中空气中的细菌总数,具体操作按照 GB/T 18204.3 执行。 6.1.2 真菌总数监测:沉降菌监测采用自然沉降法,浮游菌监测撞击法采样,沙氏琼脂培养基培养技 术的方法测定实验室空气中的真菌总数,具体操作按照 GB/T 18204.3 执行。 6.1.3 β-溶血性链球菌监测:采用撞击法采样、血琼脂培养基计数的方法测定实验室空气中的β-溶 血性链球菌,具体操作按照 GB/T 18204.3 执行。 6.1.4 嗜肺军团菌监测:采用液体冲击法采样、培养法定性测定公共场所空气中的嗜肺军团菌,具体 操作按照 GB/T 18204.3 执行。 6.2 实验用水微生物 6.2.1 菌落总数监测:以无菌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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