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13.200 CCS A 2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38—2021 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 充电系统验收规范 2021-06-29 发布 2021-07-01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3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计量测试院提出。 本文件由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泰州市计量测试院、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泰州供电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 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春苗、吴丽莉、陈年、肖峰、耿德霁、李康、张元星、李波、陈蓝生、宋恒、 梁盛、高鹏、韩忠、朱璞、朱张俊。 I DB3212/T 1038—2021 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验收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州市用于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的基本构成、充电系统验收、 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充电设施现场检测方案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住宅小区车位(库)电动汽车自用充电系统的验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0234.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 20234.3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第 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5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 1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 2 部分:交流充电桩 NB/T 33021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放电装置技术条件 JJG 1148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检定规程 JJG 1149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检定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充电站内的所有充电设备、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的系统。 3.2 充电设施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3.3 电池管理系统(BMS)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实现管理电池的利用率,防止电池出现过度充电和过度放电等状况的系统。 3.4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5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1 DB3212/T 1038—2021 3.6 充电连接装置 charging connection device 电动汽车充电时,连接电动汽车和电动汽车供电设备的组件,除电缆外,还可能包括供电接口、车 辆接口、线上控制盒和帽盖等部件。 3.7 有序充电 orderly charging 有序充电是在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运用有效的经济或技术措施引导、控制电动汽车的 充电行为,对电网负荷曲线进行削峰填谷。 3.8 车网互动管理终端 vehicle network interactive management terminal 接收充放电计划,并向充电设备下发充放电控制指令,实现充电系统启停、功率调整及运行状态监 测的终端设备。 3.9 有序充电桩 orderly charging point 具备充电功率调整和控制能力,根据接收的能源路由器指令,实现充电启动、停止、功率调节等操 作,具备交流充电或直流充电的基本功能。 4 基本构成 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主要由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 设备等组成,且应具有有序充电功能。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组成示意图见图 1 所示。 图 1 住宅小区车位(库)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系统组成示意图 5 充电系统验收 5.1 验收模式 文件资料验收+场站现场验收。 5.2 5.2.1 5.2.2 2 验收流程 申请方向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对申请材料初审。 DB3212/T 1038—2021 5.2.3 泰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对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充电设 施建设项目不得开展充电服务。 5.3 文件资料验收 5.3.1 充电设施场站工程概况、项目平面图、施工图、配电箱连接线图、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物料 清单。 5.3.2 充电设施场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充电设施出厂试验报告、施工日志、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单、 安装记录、竣工调试记录、设备验收单、设备移交单、竣工检验记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施工材料发票复印件、建设主体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5.3.3 制造厂提供的各规格充电设施所覆盖的第三方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有 CNAS 标志)、产品说明书、装配图、调试大纲、试验方法、试验记录、合格证件及安装图纸等技术文 件核查。 5.3.4 充电设施出厂试验报告(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等)。 5.3.5 增容配电设施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记录。 5.4 5.4.1 验收项目及验收方法 布局验收 充电设施的总体布局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停放以及充电人员操作;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 时不应妨碍周边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充电设施周围不应有影响充电设施正常通信功能的障碍物。 5.4.2 消防验收 应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 GB50229、GB 50016 的有关 要求。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50140 的规定。申请方应能提供具有消防验收资质的机构出 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4.3 噪音验收 充电设备运行时的噪音应满足 NB/T 33001 或 NB/T 33002 的相关规定。申请方应能提供具有噪音验 收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噪音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5.4.4 充电设施验收 5.4.4.1 检查所有充电设施合格证和铭牌安装齐全、端正、牢固、字迹清晰,具有明显警示标志。铭 牌内容应符合 NB/T 33008.2 或 NB/T 33008.1 的规定。 5.4.4.2 检查外壳是否坚固,结构上防止人体轻易触及露电部分。不会因变形而使带电部分与外壳相 接触。充电设施安装是否整齐,垂直倾斜度不应超过 5%。底座或挂架固定可靠,无松动,框架无变形。 充电设施的漆层是否均匀,无锈蚀、裂纹和脱落。充电设施接地应牢固,非绝缘材料外壳应可靠接地(接 地电阻应≤4Ω)。充电设施外壳门应装防盗锁,固定充电设施的螺栓必须是在打开外壳的门后才能安 装或拆卸。安装在室外的充电桩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 IP54。 5.4.4.3 所有充电设施不借助专用工具可拆卸的门盖或外壳的进出线孔应良好封堵,无肉眼可见明显 缝隙。所有充电设施内部电源进线、出线应布置整齐,并可靠固定,无表皮破损。所有充电设施输入和 输出线缆绝缘无老化、腐蚀和损伤痕迹,端子无过热痕迹,无火花放电痕迹。所有充电设施内应无异物。 5.4.4.4 充电功能充电设施能够正常完成充电开始、充电结束和结算等全部充电流程。充电设施连接 模拟负载或车辆进行充电操作时,充电过程中无异响、无异味、无异常发热。 5.4.4.5 充电设施需配备检定或校准的电能表,满足对输出电能的正确计量功能,应符合 JJG1148 或 JJG1149 的规定。充电设施的电能表应能计量和保存累计的充电设施充电电能,应具有掉电保护功能。 5.4.4.6 结算信息正确显示计量计费信息,充电时长信息、电卡信息及第三方支付信息。充电设施费 率准确,电卡及第三方支付正常。 5.4.4.7 充电设施充电时实时数据与监控系统采集数据核实一致。充电设施充电记录信息与监控系统 采集数据核实一致。故障及报警信息,与监控系统数据核实一致。 5.4.4.8 检验充电接口的结构、物理尺寸及公差、端子定义,连接线是否有磨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 GB/T 20234.1、GB/T 20234.2 或 GB/T 20234.3 的有关规定。 3 DB3212/T 1038—2021 5.4.4.9 充电过程中充电设施能够按照电池管理系统(BMS)的要求动态调整充电参数,满足 GB/T 27930 的有关规定。 5.4.5 监控系统验收 5.4.5.1 充电设施在线情况:充电站内充电设施应全部在线且能显示空闲、使用中等状态。 5.4.5.2 充电站地理信息:充电站地理信息应显示准确。 5.4.5.3 系统实时性检测:交易记录及故障告警信息应能够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时采集数据,及时上 报。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的实时数据与现场充电设施数据应一致。充电设施充电过程中,需能实时显示 车端需求电流、需求电压、充电设施输入电流、电压、SOC、电量等信息。 5.4.5.4 系统可靠性检测:充电记录与现场结算信息应一致,包括充电卡号(账号)、充电起讫时间、 充电金额、充电电量、各费率起止表码等。充电设施现场发生故障时,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显示及时、准 确。监控系统能够完整显示场站内所有充电设施相关数据,并可控制。 5.4.5.5 系统完整性检测:充电设施交易记录无丢失、误报、重报等情况。所有充电设施的故障均能 准确在监控系统内记录显示。监控系统所有记录保存时间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监控系统应接入省、市平 台,并提供相关充电设施数据。 5.4.5.6 系统支付功能检测:系统需具备支持在线支付功能的 APP 或程序。 6 6.1 电动汽车与电网互动 有序充电系统 6.1.1 有序充电系统应包括有序充电桩、上级有序充电控制平台,有序充电控制器和计量模块。 6.1.2 有序充电系统应具有数据采集、数据存储、负荷评估、有序充电策略生成与执行、运行监控、 充电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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