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020.20 CCS B 20 ICS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25—2021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作业条件及要求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operation involving ships carrying hazardous liquid chemicals in bulk 2021 - 11 - 04 发布 2021 - 12-04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1 发 布 目 前 1 2 3 4 5 6 7 录 言 ............................................................................. II 范围 ...............................................................................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术语和定义 ......................................................................... 船舶 ............................................................................... 人员 ............................................................................... 航运公司 ........................................................................... 码头 ............................................................................... 1 1 1 2 7 7 8 参考文献 ............................................................................ 1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江苏海事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曹巍、周浩、马楠、孟凡宝、陈轩、费中强、祝秋宏。 II DB32/T 4125-2021 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作业条件及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船舶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人员、航运公司、码头的条件及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的作业活动。 本文件不适用于国际航行船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37997 输送烃类、溶剂和化学品用多层热塑性塑料(非硫化)软管及软管组合件规范 JT/T 1346 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 ships carrying hazardous liquid chemicals in bulk 油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不包括油驳、散装液化气体船、专门用于载运植物油 的船舶。 3.2 自有高级船员 self-owned senior crews 与航运公司直接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12个月)以上高级船员。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App:应用程序(Application) CAP: 状态评估程序(Condition Assessment Programme) ISGOTT: 国 际 油 轮 与 油 码 头 安 全 指 南 (International Safety Guide for Oil Tankers and Terminals) 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P/V:压力/真空(Pressure/Vacuum) VHF:甚高频无线电话(Very High Frequency) 1 DB32/T 4125-2021 5 船舶 5.1 资料与证书 5.1.1 船舶应备有齐全有效的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以及船舶保险证明文件(文书)。 5.1.2 a) b) c) d) e) 船舶应至少备有以下最新版的出版物: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必备);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最新通报(内河船必备); 医疗急救指南; 防静电指南。 5.1.3 150 总吨以上的油船应持有《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 总吨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 应持有《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或《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应急计划应记录船舶污染报告程 序、污染应对、人员职责、设备存放、演习记录、主管机关和港口单位联系方式等。 5.1.4 航行(海)日志记载的重要事项应包括船位、航向、航速、交接班记录、锚泊值班、船长监航、 重要航段(进出锚地、进出汊河口、靠离码头)通过、开航前设备测试、进江前正倒车试验(如适用) 等。 5.2 通讯与导航 5.2.1 航行设备、通讯设备应满足配备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测试,检查和测试记录应齐全。 5.2.2 航行设备、通讯设备附近应张贴操作规程,驾驶室应张贴船舶操作特性表/图。 5.2.3 电子海图应及时更新。 5.2.4 AIS 动态数据应符合船舶现场状态。 5.2.5 船舶 VHF 发射功率不高于 25 瓦,作业期间应设置在低功率。 5.2.6 货物操作位置、货物控制室、驾驶室等重要地点应设有声力电话或蓄电池供电的电话(1000 总 吨及以上船舶必备),可以使用防爆便携式 VHF 作为替代。 5.2.7 船舶应配备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并正常使用和有效维护。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具备不安全行为智 能抓拍功能和实时报警功能。船舶甲板、驾驶台和机舱各设至少一路监控信号。 5.2.8 内河船舶应配备符合主管部门要求的北斗船载终端。 5.3 安全管理 5.3.1 船舶应备有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并保持更新。 5.3.2 船舶应根据装卸货种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设置担架、急救用品和药品、药剂,并定期检查、 更新。 5.3.3 船舶应配备适用于本船的便携式气体分析仪,并备有校验的器材。气体分析仪应满足人员进入 封闭处所和特殊货种作业的检测要求。 2 DB32/T 4125-2021 5.3.4 船舶应配备个人保护用品,如连体式防静电工作服、防滑鞋、安全帽、护目镜、防噪音用品、 安全装备和化学品保护装备等。 5.3.5 载运有毒有害物质船舶应定期检查洗眼器和紧急冲淋器的水质、水压、水温。洗眼器和紧急冲 淋器应每周至少启动 1 次。 5.3.6 船舶防火控制图、总布置图、应变部署表应布置在驾驶室、机舱集控室、公共场所等显著的固 定位置,应变部署表应保持最新。 5.3.7 船上的公共场所应张贴防疲劳政策、酒精毒品测试要求、救生衣穿着演示图片、航运公司指定 人员联系方式、航运公司安全管理方针。 5.3.8 船舶应制订船员吸烟的详细规定,并在起居处所张贴,船舶设立的吸烟室应符合检验规范。 5.3.9 装卸货作业期间,船舶不应开展关键性设备的修理、供油供水和排放船舶污染物作业。 5.3.10 船岸之间应设置安全可靠的船岸通道。船舶的舷梯应带有扶手,用链条或绳索固定,且安装安 全网。该通道尽可能靠近船员生活区并尽可能远离管汇处,人员应仅使用指定的船岸安全通道,且附近 应有充分的照明。 5.3.11 船/岸作业管线之间应采取防静电措施。货物软管和洗舱软管应在其整个长度上具有导电连续 性,包括管箍和法兰间的有效跨接,并应接地以消除静电荷。 5.3.12 危险区域内应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及工具,未经测氧测爆合格,不得进行 维修保养等作业。 5.3.13 当出现雷电天气或现场风力达到七级及以上,船舶应暂停货物装卸、船舶洗舱、油污水接收等 作业;日最高预报气温达 35℃以上时,当日 10:00 时至 16:00 时暂停闭杯闪点低于 28℃危险货物装卸 作业。 5.4 防污染 5.4.1 船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防污染器材,并建立防污染器材清单档案。 5.4.2 甲板上、管汇处、主甲板尾部两侧应备有迅速有效处理泄漏货物的防污和安全设备。 5.4.3 船舶残液或洗舱水应经固定管线收集在液货舱中,或者船检机构检验认可的污液舱(柜)中。 内河船舶船上残存液货、含有液货的污液及液货舱的洗舱水应交由岸上处理。 5.4.4 油水分离器舷外排出阀应封妥。 5.4.5 船舶应定期开展防污染应急培训和演练,应在船上应急计划或航(行)海日志中进行记录。 5.4.6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垃圾、生活污水等水污染物的排放应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 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并分别在《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薄》、《货物记录簿》上记载。 5.4.7 船舶应设有油气回收装置,并符合 JT/T 1346 的要求。 5.5 船舶结构与外观 3 DB32/T 4125-2021 5.5.1 船体应有六面水尺,船舶应标明载重线、船名、船籍港等正确标识,且标志标识清楚显示。内 河船舶船名、船籍港标志的汉字应为规范的仿宋体,采用凸出或空心钢质字符焊接在相应位置;船首船 名横向标写,船尾船名、船籍港在船尾部中央从左向右标写。字体格式应满足下表 1 要求: 表 1 船舶标识字体格式表 单位为毫米 汉字 船舶 总吨 字高 字宽 阿拉伯数字 间隔 笔画粗细 字高 字宽 汉语拼音 间隔 笔画粗细 位置 与汉字之 间行距 字高 字宽 间隔 笔画粗细 ≤500 ≥180 ≥120 ≥12 ≥18 ≥180 ≥90 ≥12 ≥18 汉字的 正下方 ≥30 ≥90 ≥45 ≥6 / >500 ≥300 ≥300 ≥20 ≥25 ≥300 ≥150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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