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20 CCS B43 DB 连 云 港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07/ T 1019—2021 育成期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for feeding and management of dairy cows during growing period 2021 - 12 - 18 发布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1 - 01 实施 发 布 DB3207/ T 1019—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连云港市畜牧兽医站、连云港市标准化研究中心、江苏省东辛农场有限公司、连 云港市畜牧兽医学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雪君、董燕萍、王世国、朱志刚、汪秀菊、张孝庆、涂英军、孙田、蒋向君、 单玉平、赵国宏、贾春旺、蔡鹤峰、史慧、王丹。 I DB3207/ T 1019—2021 育成期奶牛饲养管理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育成期奶牛饲养过程中的牛舍建造、饲养管理、防疫、无害化处理及养殖记录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连云港市育成期奶牛的饲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NY/T 34 奶牛饲养标准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1567 标准化奶牛场建设规范 NY 5027 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 NY 5032 无公害食品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5049 无公害食品奶牛饲养管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67号令《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2019年第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育成奶牛 young dairy cows 6 月龄~12 月龄的育成奶牛。 3.2 大育成奶牛 adult dairy cows 13 月龄~16 月龄(配孕前)的育成奶牛。 3.3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s 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物质,不得添 加促生长类的药物饲料添加剂。 1 DB3207/ T 1019—2021 4 牛舍建造 4.1 育成牛舍应采用封闭式牛舍结构,建设环境和工艺应符合 NY/T 1567 的要求。 4.2 应采用散栏式饲养方式,牛舍地面应致密坚实、防滑,具有自动化清粪系统。 4.3 牛场净道和污道应分开,雨污应分流。应建立粪尿收集、储存、分离和利用设备。污染物排放应 符合 GB 18596 要求 。 4.4 牛场环境质量应符合 NY/T 388 要求。 4.5 饮用水质符合 NY 5027 要求。 5 饲养管理 5.1 小育成奶牛的营养需要 5.1.1 日粮配方 小育成奶牛的日粮视牛的大小和粗饲料的质量而定,此阶段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34要求。 小育成奶牛的精饲料参考配方见表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要求。 表1 精饲料参考配方 a) b) 成分 含量(%) 成分 含量(%) 玉米 48 食盐 1 豆粕(饼) 25 磷酸氢钙 1 棉粕(饼) 10 石粉 1 麸皮 10 添加剂 2 饲用酵母 2 6 月龄~9 月龄:精料 1.5 kg ~3 kg、稻草或麦秸 2 kg、玉米青贮 4 kg ~7 kg; 10 月龄~12 月龄:精料 3.5 kg、稻草或麦秸 2.1 kg、玉米青贮 7 kg ~9 kg。 5.1.2 保证日增重 此期是生长发育最旺盛阶段,应尽早达到配种时间,平均日增重应为 850 g~1000 g。 5.1.3 体况评分 小育成奶牛 12 月龄应达到的标准为:体高 130 cm,体重 380 kg,胸围 170 cm,体况评分 3.0 分 ~3.5 分。 5.2 大育成奶牛的营养需要 5.2.1 日粮配方 大育成奶牛的日粮以青粗饲料为主,保证适度的营养供给,此阶段的饲养管理应符合NY/T 34要求。 大育成奶牛的精饲料参考配方见表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要求。 表2 12 月龄至初次配种的精饲料参考配方 2 DB3207/ T 1019—2021 a) b) 成分 含量(%) 成分 含量(%) 玉米 48 食盐 1 豆粕(饼) 15 磷酸氢钙 1 棉粕(饼) 5 石粉 1 麸皮 22 添加剂 2 饲用酵母 5 13 月龄~14 月龄:精料 3.5 kg、稻草或麦秸 2.1 kg、玉米青贮 5 kg ~8 kg; 15 月龄~16 月龄:精料 4 kg、稻草或麦秸 4.5 kg、玉米青贮 7 kg ~9 kg。 5.2.2 保证日增重 此期母牛应为中等膘情(3.0 分~3.5 分),外形清秀,肋部可隐约看到最后三根肋骨的轮廓,日 增重850 g~950 g。 5.2.3 体况评分 13 月龄~15 月龄参加配种,要求体重380 kg以上,体高为130 厘米以上,配种时体况评分3.0 分 ~3.5分。 5.3 育成母牛的饲养管理 5.3.1 分群 在育成时期,母牛应分群管理。12 月龄内的分成一群,13月龄以上到配种前的分成一群。每群40 头~50 头,同一群中的牛月龄差异不超过3 个月。 5.3.2 运动 舍饲时,平均每头牛占用运动场的面积应在15 m2,每天运动应不少于2 h。 5.3.3 刷拭 在运动场设食槽和水槽,供母牛自由采食青粗饲料和饮水。应保持每天刷拭1 次~2 次,每次应不 少于5 min。 5.3.4 俢蹄 育成母牛生长速度快,蹄质较软,易磨损。因此,从10 月龄~12 月龄开始,每月应使用5%硫酸铜 或专用蹄浴液进行蹄浴,以保证牛蹄的健康。 5.3.5 乳房按摩 育成母牛在12 月龄以后应每天进行1 次乳房按摩。按摩时,用热毛巾轻轻揉擦,避免用力过猛。 5.3.6 称重和测定体尺 育成母牛应每月称重,应测量12 月龄、16 月龄的体尺,详细记入档案,作为评判育成母牛生长发 育状况的依据。发现异常时,应尽早查明原因,及时调整日粮结构,确保15 月龄前达到参配标准。 5.3.7 适时配种 3 DB3207/ T 1019—2021 育成母牛的适宜配种年龄应依据发育情况而定。育成母牛的理想配种体重为380 kg ~450 kg(成 年体重的70%左右),体高130 cm以上,胸围148 cm ~152 cm。对超过14 月龄未见初情的后备母牛,必 须进行产科检查和营养学分析。 5.3.8 通风换气 加强牛舍通风换气,应防止贼风。应注意灭蚊和注意保温。 6 防疫 6.1 防疫措施 6.1.1 应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制定完善的生物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6.1.2 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消毒、更换衣鞋,工作服必须保持清洁。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6.1.3 应制定口蹄疫、牛病毒性腹泻与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结节性皮肤病免疫程序,并按免疫程序 开展免疫。 6.1.4 应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定期开展口蹄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估,定期开展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 监测,对牛群进行净化。 6.1.5 对新入场的母牛,应先隔离观察 30 日,符合防疫要求再转入场内饲养。 6.1.6 在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药物驱虫。 6.2 免疫 6.2.1 牛场应根据场内发病史和牛群抗体水平,结合当地牛病流行情况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执行。 免疫程序应视情况进行调整。高温天气时应选择相对凉爽的时间进行疫苗注射,应尽最大可能减少牛群 应激。注射疫苗时,应预备肾上腺素等急救药,及时处置过敏、惊厥牛只。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应彻底消 毒,注射时针头应逐头更换。剩余或废弃疫苗及疫苗瓶等应集中收集,并交给当地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 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育成奶牛推荐免疫程序见表 3。 表3 免疫病种 育成奶牛推荐免疫程序 疫苗名称 口蹄疫 口蹄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苗 牛病毒性腹泻 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传染性鼻气 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管炎二联灭活疫苗 牛结节性皮肤病 山羊痘疫苗 免疫时间和次数 3 月龄首免,4 月龄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 4 个月集中 免疫 1 次。 2 月龄首免,3 月龄加强免疫,之后每间隔 4 个月集中 免疫 1 次。 1 月龄首免,之后每年 3 月份集中免疫 1 次,每次 5 倍山羊剂量,尾根皱褶皮内注射 0.3 ml。 6.2.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执行,应做好疫病监 测工作。 6.3 消毒 4 DB3207/ T 1019—2021 6.3.1 饲喂器具、转运工具、进场通道以及奶牛舍内的一切用具应每日消毒 1 次。消毒按照 NY/T 5049 要求执行。 6.3.2 每周应进行 2 次~3 次全场环境消毒。 6.3.3 牛群中检出并剔出结核病、布氏杆菌病或其他疫病牛后,或周边地区有牛的疫病流行,有关牛 舍、用具及运动场应进行临时性消毒,消毒持续时间根据情况而定。 6.3.4 消毒药应采用:新欧福(戊二醛癸甲溴铵,浓度 1:500~1:1000)、百毒杀(10%双链季胺盐化合 物,浓度 1:600)、安立消(月苄三甲氯铵溶液,圈舍消毒浓度 1:300,器具浸涤浓度 1:1000~1:1500), 三种消毒药品轮流使用。 7 无害化处理 7.1 病死牛处理 被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牛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病死牛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送交当地无害化处理 厂集中处理,严禁出售、严禁随意丢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 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医发〔2017〕25号《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 理。 7.2 废弃物处理 7.2.1 牛舍粪便和垫料应经堆积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用于还田。 7.2.2 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还田,应符合 GB 14554 和 GB 18596 的排放标准。 8 养殖记录 建立养殖档案,应包括生产、免疫、消毒、疾病诊治、饲料等投入品使用、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有 条件的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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